第三節 教育法律關系
一、教育法律關系的含義
教育法律關系是教育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有關教育活動的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在教育領域內,學校與政府、學校與社會、學校與教師、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因為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故皆屬于法律關系。
教育法律關系的產生以教育法律規范的存在為前提,只有適用教育法律規范調整的教育關系才能轉化成為教育法律關系。教育法律關系是一種權利義務關系,是以法律規范為前提,在法律規范基礎上調整的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
二、教育法律關系的分類
(一)依據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社會角色不同,可以分為教育內部的法律關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關系
教育內部的法律關系主要是指適用教育法律規范調整的教育系統內部各類教育機構、教育工作人員、教育對象之間的關系。如學校與教師的關系、學校及其管理人員與教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之間的關系等。
教育外部的法律關系主要是指適用教育法律規范調整的教育系統與其外部社會各方面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這種關系的具體表現也是多種多樣的。
(二)依據主體之間關系的類型,可以區分為隸屬型教育法律關系和平權型教育法律關系
隸屬型教育法律關系是以教育管理部門為核心,向外輻射,與其他主體之間形成的教育法律關系。隸屬型教育法律關系通常是指教育行政法律關系。教育行政關系與一般行政管理之間的領導與服從、命令與執行的隸屬關系不同,它必須同時體現教學民主和學術民主。
平權型教育法律關系是兩個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教育關系主體之間產生的教育法律關系,通常視為教育民事法律關系。這是一類具有教育特征和民事性質的教育法律關系。隨著教育民主化的發展,平權型教育法律關系的范圍將會逐步擴大。
(三)根據教育法律規范的職能,可以區分為調整性教育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教育法律關系
調整性教育法律關系是按照調整性教育法律規范所設定的教育關系模式,主體的教育權利能夠正常實現的教育法律關系。如學生按照規定入學,教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允許或要求的限度行使教育職權等。
保護性教育法律關系是在教育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不能正常實現的情況下,通過保護性教育法律規范,采取法律制裁手段而形成的教育法律關系。
三、教育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教育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有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者相互制約、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個要素的改變,都會導致原有法律關系的變更。
(一)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
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參加者,也就是在具體的教育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人和組織。我國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可分為三類:公民(自然人)、機構和組織(法人)、國家。
(二)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
教育法律關系客體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包括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行為三個大的方面。教育領域中存在的法律糾紛,往往都是因之而引起的。
1.物質財富
物質財富簡稱物。它既可以表現為自然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資源等,也可以表現為人的勞動創造物,如建筑、機器、各種產品等;既可以是國家和集體的財產,也可以是公民個人的財產。物一般可分為動產與不動產兩類,不動產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設施,動產包括資金和教學儀器設備等。
2.非物質財富
非物質財富包括創作活動的產品和其他與人身相聯系的非財產性的財富。前者也被稱作智力成果,在教育領域中主要包括各種教材、著作在內的成果,各種有獨創性的教案、教法、教具、課件、專利、發明等。其他與人身相聯系的非物質財富包括公民或組織的姓名、名稱,公民的肖像、名譽、身體健康、生命等。
3.行為
行為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實現權利義務的作為與不作為。一定的行為可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和需要,也可以成為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在教育領域中,教育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學校的管理行為和教育教學行為都是教育法律關系賴以生存的最基本的行為。
學校、教師、學生的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以及這些主體依法進行的教育行為和教育活動都受法律的承認和保護,都是教育法律關系的重要客體。
(三)教育法律關系的內容
教育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據法律規定而享有的權利與義務。教育法律關系一旦產生,其主體間就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種權利與義務關系。
權利與義務是法律關系的核心,它由法律規范所確認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是教育法律關系的重要構成要素之一。權利與義務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教育法律權利指的是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據教育法、教育法律規范享有的某種權能或利益,表現為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可以做出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
教育法律義務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據教育法律規范的規定必須承擔或履行的某種責任,表現為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做出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
四、教育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一)教育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概念
教育法律關系的發生,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形成了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某個適齡兒童進入某校學習,即和該校發生了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教育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教育法律關系構成要素的改變,包括主體、客體或內容等要素的改變。
如甲乙兩校簽訂了聯合辦學合同,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由于遇到了新情況,甲乙兩校經過協商修改了合同中的某些條款,從而引起了原合同關系內容的部分改變。
教育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客體的消滅,主體間權利義務的終止。如學校向某一企業借款而形成了民事法律關系(債權關系),學校為債務人,企業為債權人。屆時學校依照合同返還了借款,則與該企業的債權債務民事關系歸于消滅。
(二)法律事實是教育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根據
教育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是由一定的客觀情況的出現而引起的。通常把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稱之為法律事實。法律事實依據它是否以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意志為轉移,可以分為行為和事件。
行為是以主體的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實,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如挪用教育經費、體罰學生、校舍失修倒塌傷人等。事件是不以主體的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實,如某教師的死亡,會導致一系列法律關系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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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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