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管理法規沖刺輔導: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1)—執業藥師
一、藥店零售
1.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資格、條件:
必須具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必須配備駐店執業藥師或藥師以上藥學技術人員;《藥品經營許可證》和執業藥師證書應懸掛在醒目、易見的地方;執業藥師應佩戴標明其姓名、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
2.執業藥師銷售處方藥的責任: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執業藥師必須對醫師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藥品。對處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銷售。(零售處方保存2年以上備查)。
3.執業藥師銷售非處方藥責任:甲類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可不憑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但病患者可以要求在執業藥師或藥師的指導下進行購買和使用。執業藥師或藥師應對病患者選購非處方藥提供用藥指導或提出尋求醫師治療的建議。
4.處方藥、非處方藥的擺放要求:應當分柜擺放。
5.處方藥、非處方藥不得采用的銷售方式:
(1)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銷售方式。
(2) 處方藥、非處方藥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銷售方式,暫不允許采用網上銷售方式。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有效備考,中國執業藥師考試網特聘請國內權威輔導專家,強力推出“2010年執業藥師考試網上輔導”,學員自付費之日起可以隨時隨地、任意多次、反復學習,直到當期考試結束課程關閉,本周報名2010年執業藥師輔導保過班,免費贈送考前沖刺試卷 機會難得,欲報從速 >>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