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管理與法規考試輔導:中購進藥品要有真實完整的購進記錄
為了規范和加強醫療機構購進藥品行為的管理,《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專門對醫療機構購進的藥品必須建立藥品購進記錄做出具體的規定。
《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醫療機構購進藥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藥品購進記錄必須注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貨數量、購進價格、購貨日期以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這條規定使醫療機構在購進藥品方面的法定要求與藥品經營企業相一致,一方面,對醫療機構的購藥行為進一步規范,另一方面,對于無藥品購進記錄的行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抽查,依法處理。
1.購進記錄的關鍵是“真實” 醫療機構購進記錄是《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要求,在買賣藥品時所作的能便于查閱的記錄。其目的是:①促使醫療機構嚴格執行法律;②是便于藥監部門的監督檢查。因此,要求購進記錄“真實完整”是基本的要求,也是記錄的關鍵。“真實完整”是指必須客觀反映藥品購進的實際情況,不能做虛假記錄。
2.購進記錄的內容必須“完整” “完整”是指購進記錄內容必須符合本法律所要求的具體性規定。
(1)《藥品管理法》要求購進記錄的具體內容:包括①藥品通用名稱 (列入國家藥品標準的名稱);②藥品劑型、規格、生產批號、有效期;③藥品的生產廠商;④藥品的購、銷貨單位 (買賣雙方面具體情況);⑤購、銷貨數量;⑥購、銷貨價格 (買進價格、售出價格);⑦購、銷日期等都應記錄具體、詳細。
(2)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GSP中規定的購進記錄包括藥品批準文號;合法票據;退貨記錄;檢驗的原始記錄;質量查詢、投訴等都應做好完整的記錄。同時按照規定,各種記錄必須保存一定的年限。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出的具體的規定,具有法律的效力,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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