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管理法規沖刺輔導:執業藥師制度暫行規定(1)—執業藥師
(1999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人發[1999]34號發布)
一、總則
1.執業藥師認定:國家實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的范圍。執業藥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
2.配備執業藥師的規定:凡從事藥品生產、經營、使用的單位均應配備相應的執業藥師,并以此作為開辦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必備條件之一。
二、考試
1、報名條件
(1)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7年;
(2)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5年;
(3)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3年;
(4)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年;
(5)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中專:7年;大專:5年;本科:3年;碩士:1年;博士。
2、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發放及效用
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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