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管理法規考試輔導: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3)—執業藥師
五、監督檢查
1.注銷《藥品經營許可征》的情形:
(1)《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換證的。
(2)藥品經營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
(3)《藥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銷、收回、繳銷或者宣布無效的。
(4)不可抗力導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藥品經營許可證》證書的管理:
(1)應當載明的內容: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姓名、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藥品經營許可證》證號、流水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有效期限等項目。
(2)《藥品經營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置于企業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3)企業遺失《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立即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發證機關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發證機關在企業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1個月后,按原核準事項補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處理:《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繳銷。
(4) 發證機關建立發證、換證、監督檢查、變更等方面的工作檔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報上一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因變更、換證、吊銷、繳銷等原因收回、作廢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應建檔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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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