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管理法規沖刺輔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2)
二、藥品生產企業管理
1.開辦藥品生產企業申請: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主體)提出籌建申請;完成籌建后向原審批門申請驗收。
2.《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變更: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在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生產范圍)
3.藥品生產企業GMP認證
(1)認證機構: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2)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證:注射劑、放射性藥品和規定的生物制品。
(3)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除上述藥品以外的其他藥品認證。
(4)新開辦藥品生產企業和新建藥品生產車間或者新增生產劑型申請GMP認證的時間:應當自取得藥品生產證明文件或者經批準正式生產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申請認證。
(5)審批時間:受理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認證;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4.《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
(1)《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2)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藥品的,持證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申請換發《藥品生產許可證》。
(3)藥品生產企業終止生產藥品或者關閉的,《藥品生產許可證》由原發證部門繳銷。
5.藥品委托生產的規定
(1)受托方的條件:受托方必須是持有與其受托生產的藥品相適應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認證證書的藥品生產企業。
(2)不得委托生產的藥品:疫苗、血液制品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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