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管理法規沖刺輔導:處方管理辦法—執業藥師
處方管理辦法
(2006年11月27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2007年2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53號發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一、總則
1.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開具、調劑、保管相關的醫療機構和人員。
2.處方界定:處方是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3.處方開具與調劑原則: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例:《處方管理辦法(試行)》適用于(D)
A. 開具、審核、調劑、制劑相應機構和人員
B. 開具、審核、調劑、制劑、保管處方的相應機構和人員
C. 開具、審核、調劑、檢驗、保管處方的相應機構和人員
D. 開具、審核、調劑、保管處方的相應機構和人員
E. 開具、審核、保管處方的相應機構和人員
(06年A型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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