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管理法規沖刺輔導:處方管理一般規定(2)—執業藥師
4.藥品劑量與數量書寫要求:
(1)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2)劑量應當使用公制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計算。中藥飲片以克(g)為單位。
(3)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霜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注明含量。中藥飲片以劑為單位。
例:《處方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處方格式由三部分組成,其中正文部分包括(D)
A. 以RP或R標示,分列藥品名稱、組分、數量、用法
B. 處方編號,以RP或R標示,分列藥品名稱、數量、用法用量
C. 處方編號,以RP或R標示,臨床診斷、分列藥品名稱、規格、用量
D. 以RP或R標示,分列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E. 臨床診斷,以RP或R標示,分列藥品名稱、數量、用法用量
(06年A型題)
例:根據《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為(C)
A.淡紅色 B.淡綠色 C.白色 D.淡黃色 E.淡藍色
(08年A型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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