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執業藥師考試輔導: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1)
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大綱要求:
申報與審批
1、不得作為醫療機構制劑申報的品種
2、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批件及批準文號格式
補充申請與再注冊
3、批準文號的有效期及補充申請
4、撤銷批準文號的情形及其管理
監督管理
5、用非正當手段取得批準證明文件的處罰
一、申報與審批
1.不得作為醫療機構制劑申報的品種:
(1)市場上已有供應的品種。
(2)含有未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活性成分的品種。
(3)除變態反應原外的生物制品。
(4)中藥注射劑。
(5)中藥、化學藥組成的復方制劑。
(6)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
(7)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制劑。
2.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批件及批準文號的格式:
x藥制字H(Z)十4位年號十4位流水號,x—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H—化學制劑,Z—中藥制劑。
如:桂藥制字H2008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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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