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法的相關內容
第一節 法的基本知識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體現統治階級意志,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為規范體系。法具有規范性、國家意志性、國家強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一、法律淵源
(一)法律淵源的概念
法律淵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淵源,指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或認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現形式,即根據法的效力來源不同,而劃分的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習慣法、法理等。在我國,對法的淵源的理解,主要是指各種制定法。
(二)當代中國法的淵源:
1、憲法,全國人大制定并監督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并監督實施。
2、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公布。分為:基本法律,即由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如刑法;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的規范性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
3、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
4、地方性法規,一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
5、民族自治法規,指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6、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經部務會議或委員會會議決定,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公布。
7、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經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決定,由省長或自治區主席或市長簽署命令公布。
8、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國際慣例是國際條約的補充。我國的締約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家主席和國務院共同行使。
二、法律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適用范圍,即法律在什么領域、什么時期和對誰有效的問題,也就是法律規范在空間上、時間上和對人的效力問題。包括: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對人的效力。
空間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地方發生效力。
時間效力是指法律從何時生效和何時終止效力,以及新法律頒布生效之前所發生的事件或行為是否適用該項法規的問題。時間效力一般有三個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后法廢止前法原則、法律條文到達時間的原則。
對人的效力是指法律適用于什么樣的人。對人的效力又分為屬地主義、屬人主義和保護主義。
(二)法律效力的層次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同一位階的法,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
三、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人們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帶有強制性的否定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違憲責任。
法律責任的構成:①前提是人們的違法行為,包括侵權行為、不履行義務行為等等。②法律責任的內容是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包括法律制裁、法律負擔、強制性法律義務、法律不予承認或者撤銷、宣布行為無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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