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管理法規沖刺輔導:藥品召回管理辦法(4)—執業藥師
4.責令召回的情形、組織實施、后續處理
召回的情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過調查評估,認為存在本辦法第四條所稱的安全隱患,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召回藥品而未主動召回的,應當責令藥品生產企業召回藥品。
組織實施:同主動召回。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藥品生產企業召回藥品。必要時,可以要求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使用單位立即停止銷售或使用該藥品。藥品生產企業在收到責令召回通知書后,應當通知藥品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制定、提交召回計劃,并組織實施。在組織實施過程當中以及結束后,藥品生產企業應及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進展情況和召回總結報告,進行召回藥品的后續處理。
后續處理:同主動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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