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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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規定
(1).定價原則:按價格法生產企業如實上報生產成本,開聽證會公開審議。
(2).藥價分類: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者市場調節價。
1)政府定價:
①醫保目錄甲類藥品及壟斷品種 (專利藥品、一二類新藥、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避孕藥具、計劃免疫藥品)。
②單獨定價:安全有效性明顯高于或治療費用明顯低于其它企業生產的同種藥品。
2)政府指導價:醫保乙類藥定價,各省最高定價+-5%,進銷差率。
3)市場調節價:按“公平合理、誠實信用、質價相符”原則由企業自主制定。
(3). 產、銷、用單位:
1) 合理市場調節價
2) 不突破政府最高定價
3) 標明零售價
2.提供價格信息的義務:
1)為價格監測提供實價等資料;
2)公布常用藥品價格,為患者提供藥價清單
3)向社會公告政府定價藥品最高零售價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