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輔導筆記:第二章(1)
知識點1處方的性質與分類
一、處方的性質
1法律性 因開具處方或調配處方所造成的醫療差錯或事故,醫師和藥師分別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醫師具有診斷權和開具處方權但無調配權;藥師具有審核調配處方權,但無診斷和開具處方權。
2技術性 開具或調配處方者都必須是經過醫藥院校系統專業學習,并經資格認定的醫藥衛生技術人員擔任。醫師對患者作出明確的診斷后,在安全、合理、有效、經濟的原則下,開具處方。藥學技術人 員按醫師處方準確快捷地調配,并將藥品發給患者應用。表現出開具或調配處方的技術性。
3經濟性 處方是藥品消耗及藥品經濟收入結帳的憑證和原始依據,也是患者在治療疾病,包括門診、急診、住院全過程中用藥的真實憑證。
二、 處方的分類 按其性質分為法定處方、醫師處方和協定處方
(1)法定處方 主要指中國藥典、局頒標準收載的處方,它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制備法定制劑或醫師開寫法定制劑時均應照此規定。
(2)醫師處方 是醫師為患者診斷、治療和預防用藥所開具的處方。
(3)協定處方 是醫院藥劑科與臨床醫師根據醫院日常醫療用藥的需要,共同協商制定的處方。它適于大量配制和儲備,便于控制藥品的品種和質量,提高工作效率,減少患者取藥等候時間。每個醫院的協定處方僅限于在本單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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