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一、行政復議范圍、申請、期限
(一)行政復議的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復議的申請
1、一般條件:即普遍適用于任何復議案件的條件,包括申請人符合資格、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屬于復議范圍和受理復議機關管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時間條件:又稱申請時效,是申請復議權的時間限制,超過申請時效,將喪失申請復議的權利。因此,申請人必須在申請時效內提起復議申請。申請時效分為一般時效和特別時效兩種。一般時效指為行政復議法所規定的,適用于一般復議案件的申請時效,為60日;特殊時效指其他法律規定的適用于特定案件的復議申請時效,只有在法律規定超過60日時才有效。
3、形式條件:指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應當提交書面復議申請書。
(三)行政復議決定的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起訴和受理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行政案件的活動,以及在這些活動中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的總和。
(一)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
1、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范圍
① 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② 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③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④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⑤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⑥ 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⑦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⑧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⑨ 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2、對受案范圍的排除規定。
① 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② 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③ 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④ 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訴訟案件的起訴和受理
起訴: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 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② 有明確的被告;
③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④ 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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