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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的書寫:
㈠基本要求
1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應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每張處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3.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醫師、藥師不得自行 編制藥品縮寫名或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蠹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的語句。
5.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注明體重。西藥、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單獨開具處方。
6.化學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7.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可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藥物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在藥名之前寫明。
8.一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超劑量使用時,應注明原因并再 次答名。
9.為便于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注明臨床診斷。
10.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應畫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1.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一致,不得任意改 動,否則應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12.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 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
13.藥品劑量與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 毫克(mg)、微克(u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1)為單乎;有些以際單位(Iu)、單位(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散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注明含量;飲片以劑為單位。
14.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
15.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 規定。開具麻醉藥品處方時,應有病歷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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