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管理與法規考試輔導:藥品零售企業的設置標準—執業藥師
(1)應符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
(2)并符合以下設置規定:
①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②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有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質量負責人應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以及農村鄉鎮以下地區設立藥品零售企業的,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配備業務人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執業藥師。企業營業時間,以上人員應當在崗。
③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情形的。
④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在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藥店的,必須具有獨立的區域。
⑤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藥品的能力,并能保證24小時供應。
注意:(1)對人員的要求,營業時間在崗。(2)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有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3)質量負責人應有一年以上(合一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4)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以及農村鄉鎮以下地區設立藥品零售企業的,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配備業務人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執業藥師。企業營業時間,以上人員應當在崗。(《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5條: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組織考核合格的業務人員。)(5)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藥品的能力,并能保證24小時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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