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綜合題
中國公民李某每月工資9000元,任職于境內甲企業,同時為乙企業的個人大股東,2017年1~12月取得以下收入:
(1)取得保險賠款3000元。
(2)取得甲企業支付的獨生子女補貼10000元。
(3)購買福利彩票,一次中獎收入20000元。
(4)取得不含稅兼職收入3000元,按照合同約定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報酬的單位負擔。
(5)5月份因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紅利12000元,已知該股票為李某去年1月份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
(6)7月份甲企業購置一批住房低價出售給職工,李某以26萬元的價格購置了其中一套住房(甲企業原購置價格為50萬元)。
(7)8月將其擁有的兩處住房中的一套(已使用7年)出售,不含稅轉讓收入200000元,該房產買價90000元,另支付其他允許稅前扣除的相關稅費8000元。
(8)10月份乙企業為李某購買了一輛小轎車并將所有權歸到李某名下,已知該車購買價為300000元,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定,乙企業在代扣個人所得稅稅款時允許稅前減除的數額為100000元。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李某從任職單位取得的全年工資和獨生子女補貼共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針對李某取得的兼職收入,支付報酬的單位應該為李某負擔的個人所得稅。
(3)李某取得的福利彩票中獎收入和保險賠款,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4)李某取得的紅利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5)李某低價從單位購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6)李某出售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7)乙企業為李某購車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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