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一、免稅優惠
(一) 國債利息收入
(二)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所取得的收入免稅
二、定期或定額減稅、免稅
(一)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1.企業從事規定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2.企業從事規定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 從事國家規定的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三)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三、低稅率優惠
(一) 稅法規定凡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 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區域稅收優惠
(一) 民族地區稅收優惠
(二) 國家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
(三) 技術先進型企業稅收優惠
五、特別項目稅收優惠
(一) 加計扣除稅收優惠
1.企業從事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允許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2.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3.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地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二) 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的稅收優惠
(三) 減計收入
(四) 抵免應納稅額
(五) 抵免應納稅所得額
(六) 加速折舊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六、專項政策稅收優惠
(一) 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二) 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七、過渡性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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