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企業所得稅的特別納稅調整
一、關聯企業與獨立交易原則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一) 關聯企業及關聯關系
(二) 獨立交易原則
(三) 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具體包括有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金融資產的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資金融通、勞務交易等,這些交易稅務機關都有權利進行調查,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認定和調整
二、特別納稅調整管理辦法
(一) 稅務機關有權按規定辦法核定和調整關聯企業交易價格
(二) 關聯業務的相關資料
(三) 稅務機關的納稅核定權
(四) 補征稅款和加收利息
(五) 納稅調整的時效
三、預約定價安排
四、成本分攤協議
(一)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二)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應當按照成本與預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則進行分攤
(三)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違反規定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 企業不按獨立交易原則處理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做出調整
五、受控外國企業
六、資本弱化管理
七、一般反避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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