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7/14 15:31:54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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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農村改革最重要的制度性成果。深化農村改革是強化農業基礎、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的動力源泉。必須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斷深化農村改革,激發億萬農民的創造活力,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大動力。
(一)堅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是憲法規定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必須毫不動搖地長期堅持,在實踐中加以完善。各地要切實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認真開展延包后續完善工作,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到戶。加強農村土地承包規范管理,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繼續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嚴格執行土地承包期內不得調整、收回農戶承包地的法律規定。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要加強土地流轉中介服務,完善土地流轉合同、登記、備案等制度,在有條件的地方培育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的市場環境。堅決防止和糾正強迫農民流轉、通過流轉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等問題,依法制止鄉、村組織通過“反租倒包”等形式侵犯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行為。穩步推進草原家庭承包經營,穩定漁民的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
(二)切實保障農民土地權益。繼續推進征地制度改革試點,規范征地程序,提高補償標準,健全對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征地糾紛調處裁決機制。對未履行征地報批程序、征地補償標準偏低、補償不及時足額到位、社會保障不落實的,堅決不予報批用地。對違法違規占地批地的,堅決依法查處。嚴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嚴禁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提供建設用地。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開展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掛鉤的試點,必須嚴格控制在國家批準的范圍之內。依法規范農民宅基地整理工作。
(三)積極推進鄉鎮機構和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深化鄉鎮機構改革,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加快轉變鄉鎮政府職能,著力強化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創造有利環境。從不同地區實際出發,明確鄉鎮工作任務和工作重點,嚴格控制對鄉鎮黨政領導的“一票否決”事項。完善縣鄉財政體制,增強基層財政實力,建立健全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探索建立農村公益事業建設新機制,支持建立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制度試點。進一步加強農民負擔監管工作,推進減輕農民水費負擔綜合改革試點,繼續開展重點領域農村亂收費專項治理工作。
(四)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將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落實到戶。在不改變林地用途前提下,承包人有權依法處置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可依法自主經營商品林。積極推進林木采伐管理、公益林補償、林權抵押、政策性森林保險等配套改革。切實加強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確保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順利進行。穩步推進國有林場和重點國有林區林權制度改革試點。
(五)加快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和創新。加快推進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試點工作。加大農業發展銀行支持“三農”的力度。推進農業銀行改革。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治理結構,維護和保持縣級聯社的獨立法人地位。郵政儲蓄銀行要通過多種方式積極擴大涉農業務范圍。積極培育小額信貸組織,鼓勵發展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通過批發或轉貸等方式,解決部分農村信用社及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來源不足的問題。加快落實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將一定比例新增存款投放當地的政策。推進農村擔保方式創新,擴大有效抵押品范圍,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業和銀行多方參與的農村信貸擔保機制。制定符合農村信貸業務特點的監管制度。加強財稅、貨幣政策的協調和支持,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到農村開展業務。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機制和發展模式。建立健全農業再保險體系,逐步形成農業巨災風險轉移分擔機制。
(六)妥善處置鄉村債務。各地要抓緊清理鄉村債務,在鎖定舊債、制止新債前提下,分類進行處置。對公益性債務的化解,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要予以支持;對生產經營性債務,應按照市場原則協商解決。當前,要重點推進農村義務教育歷史債務化解試點工作,有條件的要以省為單位試點,暫不具備條件的也要進行局部試點。主要通過增加中央和省級財政投入,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化解農村義務教育的歷史債務。
(七)全面加強農民工權益保障。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形成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制度。加快大中城市戶籍制度改革,探索在城鎮有穩定職業和固定居所的農農民登記為城市居民的辦法。各地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農民工的就業指導和服務。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建立農民工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健全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加快制定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與現行制度相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擴大工傷、醫療保險覆蓋范圍。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和企業通過多種形式,提供符合農民工特點的低租金房屋,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農民工輸入地要堅持以公辦學校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就學,收費與當地學生平等對待。農民工輸出地要為留守兒童創造良好的學習、寄宿和監護條件。深入開展“共享藍天”關愛農村留守、流動兒童行動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