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鏈接】
據報道,2013年5月13日傍晚,奧美中國北京分公司一名年輕員工在辦公室突發心臟病,經搶救無效死亡,年僅24歲。前段時間他就有些不舒服,但還在連續加班,甚至在他死后很久,他的工作QQ還掛在線上。15日,搜狐公司17173網站一位年輕員工,也因為病毒性心肌炎意外死亡。
【解讀】
年輕白領的突然死亡,網上很多人將其歸因為“過勞死”。當然,現在下這個結論為時過早,但是面對生命的脆弱,我們認為“過勞死”問題的確應該引起重視。
很長一段時間以來,人們已經習慣將“過勞死”看作是困擾知識分子群體以及城市居民的現代病,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為了追求更高的利潤而一味地要求員工加班加點現象提示人們,“過勞死”日益增多的重要原因,是企業的逐利行為。
其實,目前我國勞動法規中,并沒有“過勞死”的概念,員工的死亡、傷害,應由企業承擔責任的只有工傷和職業病兩種。
第一,《工傷保險條例》立法本意在于救助工作中的事故傷害,而不是員工發生的疾病,只是把“突發疾病”引發的48小時內的死亡、納入“視同工傷”的保護范圍。工傷保險本身不可能無限制擴張,把所有“突發疾病”都列為工傷。
第二,也應該看到現在白領的工作,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體力勞動,往往短期壓力大,上班下班沒有明顯界限。顯然這段時間壓力巨大的工作方式,對員工的健康造成了實質性影響,但這種“過勞”狀態,卻沒有像職業病那樣納入勞動保障的范疇。
我們認為,“過勞死”是一種勞動災害,發生的前提和基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勞動關系,并且與一些用人單位長期違反勞動法規,要求勞動者承擔超時、超強度的工作任務有關。因此,“過勞死”往往具備工傷認定的一個或多個特征,應該將其認定為工傷死亡的一種特殊形式,可以比照工傷保險中有關工傷死亡的規定來確定用人單位的責任,“過勞死”死者與其他工傷死亡者應該享有相同的待遇。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一定的勞動保障制度,但是沒有考慮對于大量腦力勞動者工作中的精神壓力。在制度層面,我國對“過勞死”還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對“過勞死”的國家補償機制不健全,沒有將“過勞死”納入工傷賠償范疇。
首先應從法律角度界定“過勞死”,建議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增加相應確認、衡量勞動強度的更為全面、準確和明細的規定。此外,應該修改現行《勞動法》,明確符合一定條件的“過勞死”是工傷中的一種。同時,應明確規定“過勞死”的責任承擔形式,各個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必須要嚴格遵守帶薪休假制度,有關行政機關要嚴厲督促各用工單位嚴格執行帶薪休假制度。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