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日下發(fā)《關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對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進行全面部署。《通知》明確規(guī)定,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招生錄取機制,減少和規(guī)范高考加分。目前,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只保留5項。
2014年,全國性加分項目共11項,其中鼓勵類6項、扶持類5項。2015年,全國性鼓勵類加分項目全部取消。地方性加分項目從2014年的95個減少到2018年的35個,減幅63%。
保留5項全國性扶持類加分項目
這5項包括:
1、邊疆、山區(qū)、牧區(qū)、少數(shù)民族聚居地區(qū)少數(shù)民族考生;
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4、自主就業(yè)的退役士兵;
5、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q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具體加分分值,詳見《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guī)定》第45條、第46條。
取消全國性鼓勵類加分項目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項目,此后獲得相關獎項、名次、稱號的考生均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
1、取消體育特長生加分項目。
2、取消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加分項目。
3、取消科技類競賽加分項目。
4、取消省級優(yōu)秀學生加分項目。
5、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跡加分項目。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已取得上述項目有關獎項、名次、稱號的考生,是否具有加分資格由生源所在地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研究決定。確有必要保留的按本省(區(qū)、市)原有規(guī)定執(zhí)行,加分分值不超過5分。詳見《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guī)定》第44條。
地方性加分僅適用于本省所屬高校,分值不超過20分
根據(jù)各地調(diào)整和規(guī)范高考加分實施方案,有關省(區(qū)、市)自行增加的超出規(guī)定范圍的政策性照顧項目及分值僅適用于向本省(區(qū)、市)所屬高校投檔時使用,且分值不得超過20分,同時不得與其他項目分值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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