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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工作辦法公布

發表時間:2016/4/18 19:52:5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和《上海市深化高等學校考試招生綜合改革實施方案》(滬府辦發〔2014〕57號)。為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考試招生的各項工作,按照《教育部關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6〕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上海市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有關事項的意見》(教學廳函〔2016〕19號)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招生計劃與專業

2016年度本市市屬普通高校安排在滬招生規模約4.75萬人。各普通高校的招生專業必須是經教育部或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批準、備案的專業。

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報名和志愿填報

(一)報名

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滬教委學〔2015〕62號)中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名。按教育部規定,考生在申請報名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報名材料、信息及有關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招生考試管理的規定,服從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管理。

(二)志愿填報

2016年,本市繼續實行普通高校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工作,在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2015年試點的基礎上,增加同濟大學、華東師范大學、華東理工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東華大學、上海財經大學和上海大學等高校。除復旦大學和上海交通大學的綜合評價招生范圍和規模由教育部單獨批復外,其余高校綜合評價只招收上海市生源,院校招生計劃不能超過上海來源計劃的20%。

2016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合并本科第一、第二批次。合并后的招生批次設置包括: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批、零志愿批(北京大學、清華大學)、本科藝體批、本科提前批、地方農村專項計劃批、特殊類型招生、本科普通批、高職(專科)批等。報考本科的考生除按規定時間填報本科志愿外,獲得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同濟大學、華東師范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華東理工大學、東華大學、上海財經大學和上海大學等高校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入圍資格的考生,還可填報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批2個院校志愿;獲得高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藝術團團員、高水平運動隊隊員、北京大學“博雅人才培養計劃”和清華大學“領軍人才選拔”入選資格的考生,還可填報特殊類型招生相關院校志愿。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批和特殊類型志愿填報工作將在高考成績公布后分別進行。

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通知》(教學廳〔2015〕11號)規定,本市在合并本科第一、第二批次后,設立“自主招生控制分數線”,可用于自主招生、高水平藝術團、部分高水平運動員和經教育部批準的具有特殊要求的高校(專業)等招生。

2016年藝術體育類本、專科專業招生,仍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相關工作的通知》(滬教委學〔2011〕99號)執行,相關考生按往年方式填報藝術體育類志愿。

(三)志愿填報時間

1.本科志愿

(1)零志愿批、本科藝體批、本科提前批、地方農村專項計劃批、本科普通批,填報時間為5月中下旬。其中本科普通批可填報10所院校,共60個專業。

(2)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批和特殊類型招生志愿,填報時間為6月下旬。

2.高職(專科)批志愿填報時間為8月上旬。

四、殘疾人招錄政策

根據國務院《殘疾人教育條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體檢指導意見》、教育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暫行)的通知》,本市普通高等學校不得拒絕招收高考成績合格、身體條件符合專業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

五、加分政策

根據教育部、國家民委、公安部、國家體育總局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五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教學〔2014〕17號),2016年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加分項目具體內容附后(見附件2)。各有關單位、部門及學校應高度重視,落實陽光公示,嚴肅評審程序,嚴格規范上報、公示時間以及相關要求。

六、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市教育考試院和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各盡其責、密切配合,進一步加強對申請高考加分的考生資格或身份的聯合審查,切實防范和打擊資格或身份造假。要進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規范和完善信息公開的程序和要求,加大資格考生加分信息公示力度和社會監督效度。所有擬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省(區、市)、地(區縣)和校三級公示后方能予以認可。體育部門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相關賽事組織及獲獎證書、等級證書的管理工作,加強相關工作的程序公開和結果公示。民族、公安等部門要嚴格執行民族成份及戶籍等變更工作要求,認真把關,從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絕違規行為的發生。

對在高考加分資格審查、公示中發現或接舉報查實有嚴重違規行為的教育、民族、公安、體育、科協等部門工作人員,要依照黨紀政紀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組織或參與組織考生資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員或非法中介機構,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一查到底,堅決依法懲處。

對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刑法修正案(九)》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對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在招生中的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招生監察工作相關規定另行公布。

本辦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本辦法各有關條款涉及的高校招生計劃等內容,由市教育考試院編制《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另行公布。除法律和政府有關部門有新的規定或政策外,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工作按本辦法執行。

(責任編輯: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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