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南京航空航天大學,英文譯名為NanjingUniversityofAeronauticsandAstronautics,英文縮寫為NUAA。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現隸屬于工業和信息化部,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與中國民航局共建。辦學層次及類型:公辦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國家“211工程”建設大學和“985工程國家優勢學科創新平臺”建設高校。學校目前有兩個校區,其中明故宮校區地址為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御道街29號,將軍路校區地址為南京市江寧區將軍大道29號。
第三條學校培養的本科生,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我校普通本科層次的招生包括自主招生、高校專項、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國防生、飛行員、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等。
第五條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的德智體美情況,擇優選拔。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組織機構由本科招生委員會、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辦公室三級機構組成。本科招生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招委會副主任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領導、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紀委書記擔任。招委會委員由黨政辦、宣傳部、學生處、教務處、監察處、財務處等部門負責人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組成。招委會下設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在招委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承擔相應職責;招委會的執行機構為招生辦公室,負責處理全日制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條招生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1.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起草、報批和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4.組織實施特殊類型招生工作;
5.組織實施招生咨詢、招生宣傳工作,并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宣傳工作組;
6.組織實施本科生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7.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8.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9.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八條學校招生工作在學校監察處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九條按照教育部有關工作要求,著力促進區域和城鄉入學機會公平,學校綜合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畢業生就業情況等因素,并結合歷年招生實際情況,確定分省分專業計劃。
第十條學校本科招生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由各省級招辦向社會發布,考生也可在學校招生網查詢。
第十一條學校按照教育部相關規定要求編制預留計劃,預留計劃數為招生計劃總數的1%。預留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以及平行志愿省份已進檔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超出計劃部分考生的錄取。
第四章招生類型及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加分政策:對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計入投檔分的照顧政策加分原則上予以承認,但增加的總分值不超過20分。
第十三條投檔比例:實行傳統志愿投檔的省(直轄市、自治區),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批次招生計劃數的110%;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直轄市、自治區),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批次招生計劃數的105%。
第十四條外語語種:報考英語、日語專業的考生,要求外語語種為英語,如所在省級招辦組織英語口試,考生須參加口試且成績合格。飛行技術、交通運輸各專業方向要求外語語種為英語;國防生招生專業要求外語語種為英語;其他專業無外語語種限制,但考生進校后,除日語專業外均以英語為第一外語。
第十五條男女比例:國防生只招收男生;飛行技術、交通運輸(空中交通管理與簽派)、交通運輸(民航機務工程)專業只招收男生;其他專業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條健康要求:我校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同時根據我校專業培養的實際要求,對報考下列專業的考生身體健康狀況作以下補充要求:
飛行技術專業的體檢要求按《民用航空招收飛行學生體格檢查鑒定規范》執行;國防生各招生專業的體檢要求按《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體格檢查標準》執行;結合民航專業特點,飛行器適航技術、交通運輸各專業方向要求肝功能正常,色覺正常,交通運輸(空中交通管理與簽派)專業還要求考生單眼裸視E字表4.6以上,無語言、發音、聽力障礙。
第十七條專業安排:專業錄取時,專業志愿之間設立級差,各專業志愿間級差分數依據投檔情況劃定,級差分不超過3分;在等效基準成績相同情況下,優先錄取與專業相關的科目分數高的考生。(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錄取規則,即遵循分數優先原則,按分數由高分到低分,結合考生專業志愿,擇優安排專業錄取)。在專業招生規模允許的范圍內,學校將根據考生專業志愿情況適度調整專業招生計劃安排。
第十八條江蘇錄取方案:
我校在江蘇省錄取時,對考生學業水平測試的等級要求為:本一批次專業要求選測科目為物理的,物理為A、另一門為B;選測科目為歷史的,要求為AB;必測為4C1合格。提前批次國防生專業要求選測為2B、必測為4C1合格;提前批次飛行技術專業要求選測為2C、必測為4C1合格;提前批次藝術類專業要求七門學業水平測試必測科目D級(技術科目不合格視為D級)不得超過三門。高水平運動隊要求其七門學業水平測試等級中D級(技術科目不合格視為D級)不得超過三門;本一批次自主招生、高校專項、高水平藝術團等其他計劃對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為:選測為2B、必測為4C1合格。
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按單獨院校代碼招生,對考生學業水平測試的等級要求為:選測為2B、必測為4C1合格。
安排專業時,對于選測科目中物理達到A+等級的考生,在考生投檔分的基礎上加3分后進行排序。在等效基準成績相同情況下,優先錄取與專業相關的科目分數或等級高的考生。
第十九條藝術類專業:
(1)考生所在省有該專業省統一測試及要求的,必須按照有關要求參加測試并取得所在省統考合格證;凡報考音樂表演(歌舞)專業的考生均需參加我校組織的專業考試并合格;凡報考環境設計、戲劇影視美術設計專業的考生需參加所在省統考,專業成績需達到美術類本科專業控制線。
(2)在藝術類專業考生文化課成績達到各省藝術類本科文化控制線的情況下:音樂表演(歌舞)專業計劃不分省,按所有考生專業考試成績排序,擇優錄取;環境設計、戲劇影視美術設計專業計劃分省,按所在省專業統考成績與高考文化課成績(數學計入總分)相加的總分排序,根據各省招生計劃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飛行技術專業:
(1)考生年齡要求在16周歲至20周歲(1996年9月1日至2000年8月31日)。
(2)2016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學飛行技術專業(高中養成培養模式)在江蘇、安徽、浙江、北京、遼寧、黑龍江、陜西等七省市招收參加2016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高中畢業生。
(3)對于通過我校組織的飛行學生體格檢查合格、背景調查合格以及飛行員綜合選拔測試系統的測評合格的考生,在其投檔分和英語單科成績達到中國民航局劃定的考生所在省份最低控制線的基礎上,按照投檔分從高到低排序,擇優錄取;同分情況下,優先錄取英語成績高者。
(4)有關飛行技術專業招生詳細要求見《南京航空航天大學2016年飛行技術專業(“3+1”養成模式高中生)招生簡章》。
第二十一條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專項、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少數民族預科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內地西藏高中班、國家貧困專項等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按照傳統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二十三條新生入校后,我校統一進行新生復查工作。凡復查不合格的新生,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四條我校按照國家規定和江蘇省物價局核準標準確定學費和住宿費標準。學費由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組成,專業學費按學年收取,學分學費按學生學年實際所修課程的學分數收取。新生入學第一學年初按所學專業學年收費標準預收學費,其中,工科類5800元/生.年,理科類5500元/生.年,文科類5200元/生.年,藝術類6800元/生.年,省優勢學科專業上浮10%。在下一學年開學時,根據學生上一學年實際所修的學分,按多退少補的原則進行學費結算,第二學年及以后根據學生選修學分數收費。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國內19200元/生.年,國外學費按照國外高校收費標準執行。住宿費用為1500元/生.年。
第二十五條我校建立了“全方位、開放式”的獎助學金體系,新生入學時設有“綠色通道”以保證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在準確掌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本信息的基礎上,建立“貸、獎、助、勤、補、減、導”資助體系,按照經濟資助與精神資助并行的雙資助模式,構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服務系統、就業服務系統、學習服務系統、成才服務系統,全面服務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成長成才。
第二十六條我校招生咨詢電話:4001810287,025-84892899,025-84896459,025-84896259,招生網址:http://zs.nuaa.edu.cn,電子信箱:zsb@nuaa.edu.cn。學校監察處投訴電話:025-84891546。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通過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和我校招生網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