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考照顧對象考生資格審核工作的通知
豫招普[2016]15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招生辦公室:
根據《河南省教育廳 河南省民委 河南省公安廳 河南省體育局 河南省政府外僑辦 河南省移民辦 河南省科學技術協會關于印發<河南省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教學〔2015〕38號)和《河南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招辦〔2016〕41號)要求,現就做好2016年普通高考照顧對象考生資格審核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考照顧對象資格所需證明材料
(一)加分類項目
1.烈士子女:須提交《革命烈士證明書》和縣級民政部門的證明。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須提交《立功受獎證書》、《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退出現役證》。
3.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須提交《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退出現役證》和戶口所在地退伍安置部門頒發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書》。
4.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僑眷、臺灣省籍考生、港澳同胞及其眷屬:須提交省外僑辦出具的《河南省歸僑僑眷證明信》或省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出具的證明信。
(入選國家“千人計劃”和省“百人計劃”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中國籍子女:須提交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出具的其父母《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身份證明》。)
5.少數民族考生:須提交考生本人的身份證。
(2012年12月31日之前遷至移民安置區的南水北調中線工程丹江口水庫移民考生:須提交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移民部門出具的考生移民身份證明及在安置地的戶籍手續。)
(二)非加分類項目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須提交《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退出現役證》和縣級民政部門證明。
2.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須提交《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和縣級民政部門的證明。
3.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須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和縣級民政部門的證明。
4.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一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須提交部隊師以上政治機關和縣級民政部門的證明。
5.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須提交省公安廳出具的證明。
6.農村戶口的獨生子女:須提交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同時符合多項條件的,可以多項分別申請。
二、考生申請辦法
考生須在網上提交申請。操作辦法:登錄“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服務平臺”,進入“照顧條件申請”頁面,選擇相應項目申請。同時符合多項條件的,可以多項分別申請。
考生網上申請的時間為2016年4月25日9:00 --29日17:00。
三、嚴格考生資格審核
考生網上申請后,須將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交所在學校,班主任、校長審核并在復印件上簽字,加蓋學校公章,證件原件和簽字蓋章的復印件一并交縣(市、區)招辦審核。非在校生交報名所在地的縣(市、區)招辦。縣(市、區)招辦審核后,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
考生證明材料經縣級招辦和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招辦主任在復印件上簽字并加蓋公章,屬于少數民族(加分類項目的第5項)以及非加分類照顧對象的,復印件存檔,原件退回考生;屬于加分類項目1-4項的,原件連同簽字蓋章的復印件上報省轄市招辦。
縣(市、區)招辦審核通過的照顧對象匯總上報省轄市招辦審核。其中:少數民族照顧對象由省轄市招辦依據考生報名采集的身份證圖像進行復核,其他加分類項目(加分類項目1-4項)要審核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審核通過的考生名單分類匯總造冊,由省轄市招辦主任簽字并加蓋公章后上報省招辦(省直管縣招辦直接報省招辦),加分類項目1-4項)須同時上報證明材料原件及簽字蓋章的復印件。上報時間:5月10日。
各級要按照“誰主管、誰認定、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考生資格審核工作責任制。考生班主任負有直接審核責任,校長負有直管責任,縣級招辦負有主審責任,省、省轄市招辦負有復審責任。各地可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制定細致的審核辦法。
四、嚴格落實信息公示制度
各級要按照要求做好考生信息公示工作。信息公示內容須包括考生姓名、性別、所在中學及班級、照顧類別、資格條件、取得時間和加分分值等。所在中學要將考生、班主任、校長簽字的考生信息在本班和校園內張榜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市、縣(區)招辦審核的照顧對象考生信息,須在招辦及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省招辦對各市(縣)上報的照顧對象名單審核后在河南省“陽光高考”網上公示,公示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
信息公示時,要向社會公布縣(區)、市及省(0371-68101611)三級招辦的舉報電話、網站和信函通訊地址,接受舉報和申訴,及時受理、查處、回復照顧資格造假和考生信訪申訴案件。
五、嚴肅處理資格造假者
各地要加強對廣大考生進行誠信教育,讓考生認真閱讀并知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33號)的相關規定,自覺如實填報,提供真實證明材料。凡弄虛作假、騙取照顧資格的考生,一經查實,要依法依規取消其當年考試和錄取資格,并將違規事實記入考生電子誠信檔案。對照顧資格認定、審核部門主要負責人、經辦人等相關人員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違規違紀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2016年4月19日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