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生工作,保證北京化工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相關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北京化工大學。上級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學層次及類型:公辦本科,全日制、“211工程”、“985優勢學科創新平臺”學校。
第三條頒發證書: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北京化工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學校分東校區、西校區和北校區:東校區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北三環東路15號,西校區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紫竹院路98號,北校區位于北京市昌平區南環東路15號。
第五條學校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組織機構
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組織機構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委員會、招生辦公室三級機構組成。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為學校招生工作領導機構,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執行機構,紀委監察室為學校招生監督機構。
第七條招生領導機構構成及職責
學校設立由校長、黨委書記、分管教學的副校長、分管紀委的黨委副書記以及紀委監察室、招生辦公室主要負責人組成的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政策,確定招生規模和各學科專業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錄取工作的重大事宜。學校設立由校長、黨委書記、分管教學的副校長、分管紀委的黨委副書記和教務處、學生工作辦公室、紀委監察室、招生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校友代表組成的學校招生委員會。招生委員會負責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咨詢、協同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學校招生工作。
第八條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組織實施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2.負責保送生、藝術類專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自主招生(含自主選拔錄取“圓夢計劃”招生)以及定向就業、民族預科、內地新疆西藏班等類型招生及考試管理工作。
3.統計和分析錄取新生數據,為學校招生決策提出參考意見,制定每年度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4.組織迎接新生入學報到。
5.負責規劃、組織、實施學校本科招生宣傳工作。
6.完成校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監督機構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全程在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十條分配原則和辦法
北京化工大學面向全國招生,根據國家政策要求,著力促進區域、城鄉入學機會公平,優化我校生源結構,統籌考慮各省考生人數和生源質量、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十一條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
學校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
第四章招生類型及錄取原則
第十二條錄取原則
1.按各省級招辦提供的投檔成績(含省級招辦確認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提檔。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高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2.北京化工大學要求江蘇省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中的選測科目等級為AB+(含AB+)以上。對進檔考生按照“先分數后等級”的方式,結合考生的專業志愿,擇優錄取。在分數相同的情況下,依據等級由高到低擇優錄取,等級順序依次為A+A+、A+A、AA、A+B+、AB+。選測科目等級達到A+A+的考生,在錄取專業時,享受在實考分數基礎上加3分錄入相關專業的優惠政策。已被我校認定的自主招生和“圓夢計劃”考生須達到AB等級以上(含AB),已被我校認定的高水平藝術團和高水平運動隊考生選測科目等級不能低于C。
3.按照進檔考生的實考分和專業志愿安排考生錄取專業,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錄取規則,即遵循分數優先原則,按分數由高分到低分,結合考生專業志愿,擇優安排專業錄取。在考生填報的前3個專業之間設定志愿級差,分數級差的確定以調檔線上所有進檔考生的專業志愿滿足率最大為原則,一般情況下第一、二專業志愿級差最高不超過2分,以后逐級分差不超過上一級。同等條件下參考考生相關科目成績。在專業招生規模允許的范圍內,學校將根據考生專業志愿情況適度調整專業招生計劃安排。
4.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將按照考生實考分數由高到低擇優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來源計劃。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5.若在北京化工大學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定向招生計劃時,可在學校調檔線下20分以內,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根據考生定向志愿,擇優錄取;若仍無法完成定向招生計劃,則調劑到其他地區招收定向生,或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6.符合國家專項計劃和高校專項計劃報考條件的考生,可報考我校相關專業,錄取分數原則上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第一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對畢業后到貧困地區就業創業和服務的專項生,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等優惠政策。
7.根據北京化工大學專業設置及培養要求,我校國際經濟與貿易、工商管理、財務管理、會計學、物流管理、法學、英語、公共管理類、產品設計、數字媒體藝術專業建議英語語種考生報考。
8.凡報考北京化工大學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專業的考生,除符合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1)身體健康,兩眼裸眼視力均不得低于4.5;(2)考生須通過生源所在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體育考試。
錄取時,考生的高考成績和體育專業考試成績均要求達到考生所在省(區、市)劃定的體育類本科控制分數線。在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批準下,我校根據招生計劃,按考生高考成績進行投檔,并參考體育專業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等情況,按照高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專業錄取的考生,入學后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
9.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中美合作辦學)、生物工程(中美合作辦學)專業屬于教育部批準納入計劃內招生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參加各省(區、市)第一批次錄取,錄取分數線不低于第一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合作辦學專業不設專業志愿級差,僅錄取填報該專業志愿的理工類考生,錄取時依據考生高考成績由高到低依次錄取。該專業學生入學后不能轉專業。
10.我校根據學校化工、材料、生物、化學等學科發展需求,依托化學工程學院、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生命科學與技術學院、理學院,強化知識傳授與自主學習、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開設工科試驗班和理科試驗班,實施本碩(部分優秀生可本碩博)的培養模式。工科試驗班(化學工程與工藝英才班)、工科試驗班(高分子材料與工程高才班)、工科試驗班(生物工程高精尖班)、理科試驗班(應用化學優培計劃)專業只錄取填報該專業志愿的考生,且投檔成績在本省(區、市)投檔給我校學生的前50%。
11.我校保送生、自主招生、“圓夢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專業招生錄取原則按照教育部有關特殊類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體辦法,具體詳見北京化工大學2016年相應類型招生簡章。
12.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錄取;各專業錄取均無男女比例限制。
13.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及我校按要求制訂的補充規定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一條新生入學后,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處理。定向錄取的新生須在入學前與定向單位簽訂協議,注冊前須與學校簽訂《定向培養就業協議書》。拒絕與定向單位及學校簽訂協議書者,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學校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收費標準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及北京市發改委核定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2016年我校本科生各專業學費標準為:產品設計、數字媒體藝術專業每學年10000元;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中美合作辦學)、生物工程(中美合作辦學)專業國內期間學費每學年50000元,國外期間按照外方大學國際生收費標準執行;其它專業每學年5000元。如果國家調整2016年學費標準,將按新標準執行。住宿費標準:每學年1200元。
第十三條獎助學金
學校設有完善的獎助學金機制。對于品學兼優學生,學校設有不同層次、類型和級別的獎學金。對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校設有以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人民獎學金、專項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校內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減免緩學雜費、校外機構資助等措施組成的相互補充、較為完善的經濟資助體系。新生入學時設有“綠色通道”以保證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順利入學。
第十四條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十五條本章程由北京化工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科招生辦公室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10)64435706,64436198,64453226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投訴電話:(010)64434762
招生網站:www.goto.buct.edu.cn
電子郵箱:zsb@mail.buct.edu.cn
(責任編輯: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