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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廳:做好2016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的通知

發表時間:2016/4/20 11:30:5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山西省教育廳轉發教育部關于做好2016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的通知

晉教發〔2016〕12號

各市教育局,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有關普通高校:

現將《教育部關于做好2016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6〕6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2016年,我省專項計劃的實施區域要嚴格按照晉教發〔2015〕10號文件確定的范圍執行。根據教育部安排部署,今年,我省將繼續擴大國家專項計劃招生規模,招生院校擴大至山西大學、太原理工大學、山西農業大學、山西財經大學、山西醫科大學、中北大學等6所高校。有關高校要在考生錄取和新生報到環節認真開展考生資格復查,逐人核查考生報名材料、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等相關信息。

二、各市教育局、招生考試機構和有關普通高校要充分認識實施專項計劃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按照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層層落實工作責任,嚴格執行專項計劃報考條件、資格審核程序和工作流程,完善監督機制,強化信息公開公示,確保考生戶籍、學籍真實準確。同時,要主動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咨詢,鼓勵本地優秀學生踴躍報考,真正使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受益。

三、請各市教育局將本通知轉發至區域內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中教育階段學校。

山西省教育廳

2016年4月15日

教育部關于做好2016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的通知

教學〔201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深入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的有關部署,2016年繼續實施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和高校專項計劃。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認真落實專項計劃招生任務

1.擴大實施國家專項計劃。國家專項計劃定向招收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國家級扶貧開發重點縣以及新疆南疆四地州學生,由中央部門和地方本科一批招生為主的學校承擔,2016年安排招生計劃6萬名,比2015年增加1萬名。報考學生須同時具備下列三項條件:(1)符合2016年統一高考報名條件;(2)本人具有實施區域當地連續3年以上戶籍,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具有當地戶籍;(3)本人具有戶籍所在縣高中連續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國家專項計劃招生辦法和工作流程按照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實施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的通知》(教學〔2012〕2號)要求執行,鼓勵有條件的省份探索有利于完成計劃的志愿填報和投檔錄取模式。國家專項計劃錄取分數原則上不低于招生學校所在批次科類錄取控制分數線。同批次內生源不足時,高校不得擅自將未完成的計劃調整為普通計劃錄取,應通過多次公開征集志愿方式錄取。經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計劃,應適當降分錄取。對有政審、面試、體檢等特殊招生要求的高校或專業可安排在提前批次錄取。

2.繼續實施地方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定向招收各省(區、市)實施區域的農村學生,由各省(區、市)所屬重點高校承擔,安排招生計劃原則上不少于有關高校年度本科一批招生規模的3%。地方專項計劃的具體實施區域、報考條件和錄取辦法由各省(區、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實施區域要對本省(區、市)民族自治縣實現全覆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大本地高等教育資源統籌,進一步擴大地方專項計劃招生規模,并于4月30日前將分學校招生計劃通過高等教育招生計劃管理系統(www.msheas.com)報送教育部發展規劃司。

3.繼續實施高校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主要招收邊遠、貧困、民族等地區縣(含縣級市)以下高中勤奮好學、成績優良的農村學生,具體實施區域由有關省(區、市)根據上述要求確定。招生任務由教育部直屬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試點高校承擔,安排招生計劃不少于有關高校年度本科招生規模的2%。報考學生須同時具備下列三項條件:(1)符合2016年統一高考報名條件;(2)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戶籍地在實施區域的農村,本人具有當地連續3年以上戶籍;(3)本人具有戶籍所在縣高中連續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高校專項計劃單報志愿、單獨錄取,在本科一批開始前完成錄取,錄取分數原則上不低于有關高校所在批次科類錄取控制分數線。有關高校特別是農村學生人數相對較少的高校,要進一步增加招生名額,努力使本校農村學生人數明顯增加。要充分考慮農村學生特點及相關地區基礎教育實際,簡化招錄程序,探索適合農村學生的招生辦法。采取安排分省計劃錄取的高校,要根據資格考生情況在有關省份編制招生來源計劃,并進行標注說明。4月5日前,有關高校公布招生簡章。4月25日前,考生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完成報名申請。5月15日前,有關省(區、市)完成考生資格初審。5月30日前有關高校完成考生申請材料審核。

二、進一步加強規范管理

1.嚴格實施區域范圍。有關省(區、市)要嚴格執行國家專項計劃確定的實施區域,不得擅自擴大范圍。地方和高校專項計劃實施區域由有關省(區、市)根據教育部文件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須將本省(區、市)確定的地方專項計劃實施區域和招生辦法于4月30日前報送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并將確定的高校專項計劃實施區域提供有關高校。

2.嚴格考生資格審核。專項計劃考生戶籍、學籍資格審核由各省(區、市)負責組織。各省(區、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充分利用公安戶籍系統、中小學生學籍系統和高考報名系統信息,細化資格審核辦法,建立省、市、縣三級的教育、公安等多部門聯合審核工作機制,確保考生戶籍、學籍真實準確。已實施戶籍制度改革不再區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省(區、市),要根據本地推進城鎮化進程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確定本省(區、市)農村的區域范圍,并據此進行考生戶籍資格審核,配合有關高校進行資格復查。城鄉區域劃分標準可參照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有關標準。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要嚴格執行專項計劃報考條件、資格審核程序和工作流程,完善監督機制,規范考生報名材料,確保考生招生信息、紙質檔案、中小學生學籍系統信息一致,嚴防資格造假和違規錄取。有關高校要在考生申請、錄取和新生報到環節認真開展考生資格復查,逐人核查考生報名材料、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等相關信息。對存疑的考生,要及時商請有關省級招生機構復核,堅決取消不符合實施區域、學籍、戶籍等要求的考生資格。

三、進一步加強考生幫扶和服務

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要按照國務院關于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的有關要求,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努力擴大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優化資格審核程序,為考生提供更加簡便、有效的報考服務。有關高校要進一步優化招生專業結構,擴大專業覆蓋面,努力滿足考生專業發展需要。要優化選拔辦法,方便農村和貧困地區考生報考。要加大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特別對建檔立卡家庭學生的經濟資助,探索選派專家到當地開展考核或網絡遠程視頻面試等方式,為考生順利參加考核提供便利。要對專項生入校后的學習和生活給予更多關懷,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和中學要主動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咨詢,鼓勵優秀學生踴躍報考。

四、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

1.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和中學要充分認識實施專項計劃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協作機制,完善工作辦法,加大事前事中事后監管,推動專項計劃優惠政策精準發力。有關單位要依靠黨組織按照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層層落實工作責任,確保責任落實到崗到人。要嚴格執行招生政策,精細化、規范化操作,確保政策執行不走樣,真正使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受益。

2.強化信息公開公示。各級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和中學要完善專項計劃招生信息公開機制,加強招生信息管理與服務平臺建設,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要求,確保招生政策、招生資格、招生簡章、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事件違規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信息全公開。要進一步擴大信息公開內容,增強信息公開實效,及時將專項計劃資格審核通過考生的姓名、性別、學籍學校、實際就讀情況、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戶籍地信息分別在省、市、縣招生考試機構網站和中學校內公示,及時將高校專項計劃報名資格審核通過考生名單、入選資格考生名單、錄取標準和錄取結果等信息分別在有關高校招生網站和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示。要完善舉報機制,暢通網站、信函等多種舉報方式,并依據《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和教育信訪工作規定,及時妥善處置各類信訪問題,做到件件有結果。

3.加大違規查處力度。對在上述專項計劃招生中的出現的弄虛作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違規違紀行為,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偽造、變造、篡改、假冒戶籍學籍等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騙取專項計劃報考資格的考生,以及在考核、錄取過程中出現違規行為的學校、單位和個人,要按照《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要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要依紀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本通知轉發至本省(區、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和高中教育階段學校。

教育部

2016年3月25日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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