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與辦學概況
第一條根據國家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陽光工程”要求,進一步規范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全稱:鄭州工業應用技術學院,是經國家教育部批準設立的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現設東西兩個校區。
第三條學校設有機電工程學院、建筑工程學院、醫學院、藥學院、管理學院、商學院、藝術學院、信息工程學院、外國語學院、繼續教育學院等10個二級學院和思想政治理論教學部、基礎教學部、公共體育教學部等3個教學系部,設置本專科專業78個(不含專業方向),其中本科專業36個,高職高專專業42個。已經形成了以工學為主,工學、管理學、醫學、人文學科、社會學科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辦學格局。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區)招生政策,研究制定本校招生政策,并領導和監督招生工作的實施,維護廣大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學校設立招生辦公室,負責制定本校招生事業計劃、分省分專業來源計劃,做好招生宣傳工作,并組織和落實招生錄取工作。
第三章招生專業、招生計劃公布及要求
第六條我校招生專業及計劃以省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公布為準。
第七條2016年學校面向全國28個省(市、區)組織全日制統招本科層次和全日制統招專科層次專業的招生錄取工作,具體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的信息為準。
第八條學校所有招生專業均無男女比例要求。
第九條考生身體健康狀況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考生入校后進行體檢,不符合標準的一律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條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報考我校的考生。
第十一條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為120%,視各省生源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對各考生相關科目、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數級差、對按規定加分考生或降分考生均無特殊要求,統招本科和專科的招生計劃優先滿足考生報考志愿。
第十三條對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按盡量滿足考生報考志愿第一專業的原則確定其錄取專業。
第十四條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文化課和專業課成績均達到省錄取最低控制線后,按照專業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十五條我校實行計算機網上遠程錄取,錄取結果可在各省(市、區)招生辦的網站上進行查詢。
第五章收費標準及其他
第十六條2015年我校各專業收費標準
普通本科:藝術學類12000元/年/生,工學類11000元/年/生,醫學類11000元/年/生,文學、經濟學、管理學類9900元/年/生。
普通專科:藝術類7200元/年/生,理工類7200元/年/生,醫學類7200元/年/生,文管類6800元/年/生。
中外合作辦學12000元/年/生。
2016年我校各專業擬調整收費標準
普通本科:藝術學類13900元/年/生,工學類12900元/年/生,醫學類12900元/年/生,文學、經濟學、管理學類12600元/年/生。
普通專科:藝術類8900元/年/生,理工類8900元/年/生,醫學類8900元/年/生,文管類8600元/年/生。
中外合作辦學12000元/年/生。
2016年新生入校收費執行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最終審定標準。
第十七條獎學金、助學金:①獎學金:國家獎學金每生每年8000元,國家勵志獎學金每生每年5000元。
學校獎學金:
(一)本科生
1.凡學年成績平均分達95分以上者(含95分),均可獲得特等獎學金,特等獎學金3000元;
2.一等獎學金1500元;
3.二等獎學金1200元;
4.三等獎學金800元。
(二)專科生
1.凡學年成績平均分達95分以上者(含95分),均可獲得特等獎學金,特等獎學金2000元;
2.一等獎學金1200元;
3.二等獎學金1000元;
4.三等獎學600元。
②助學金:國家貧困助學金(每年3000元/生)。
第十八條助學貸款:學校設有獎助學辦公室負責國家助學貸款事項,每學年貸款額度最高為8000元/人(無利息)。
第十九條勤工助學:學校專門設立了大學生勤工助學部門,在校期間,學生可以在集團公司下屬企業或校內通過勤工助學獲得一定的報酬。
第二十條學校頒發的是普通全日制本、專科高等學校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注明的學校名稱為鄭州工業應用技術學院。
第二十一條招生咨詢部門:鄭州工業應用技術學院招生辦公室,聯系電話:0371-85011888。地址:鄭州市新鄭高新技術開發區中華北路
郵編:451100全國免費咨詢熱線:4000-676-999學校招生信息發布網站:
http://zsb.zzgyxy.com,學校網址:http://www.zzgyxy.comE-Mail:
372819134@qq.com。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適用于鄭州工業應用技術學院全日制統招本、專科招生工作,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之處,以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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