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為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法招生,結合天津天獅學院招生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是社會了解天津天獅學院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天獅學院開展招生咨詢和錄取工作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學校概況
1.學校名稱:天津天獅學院
2.辦學類型:民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3.辦學層次:本科、高職
4.學校代碼:10859
5.學校地址:天津市新技術產業園區武清開發區源泉路15號
6.學校基本概況
天津天獅學院是由天獅集團投資興辦,于2008年4月經國家教育部批準成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學院前身為1999年7月教育部批準成立的天獅職業技術學院,是天津市唯一一所民辦本科高校,其業務主管部門是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天津天獅學院立足于天津,服務于天津,以培養高級應用型人才為主。學院目前在校生5507人。學院教學設施先進,師資力量較強,教學質量監控體系健全,教育教學質量較高。學院積極營造良好的育人環境,大力推進素質教育,著力提高學生綜合素質。近年來,學院生源質量逐年提高,贏得了良好的社會聲譽。
第二章招生機構
第四條天津天獅學院設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方面的重大事宜。
第五條天津天獅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日常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計劃及收費
第六條天津天獅學院2016年本科招生專業共計20個,其中生物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自動化、護理學、勞動與社會保障、英語、漢語國際教育、動畫8個專業按照專業招生,其他12個專業按照專業大類招生。具體分類如下:財務管理、國際商務、市場營銷、人力資源管理專業按照“工商管理類”招生;保險學、金融學專業按照“金融學類”招生;食品科學與工程、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按照“食品科學與工程類”招生;電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專業按照“電子信息類”招生;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專業按照“設計學類”招生。考生在填報我校專業志愿時,填寫相應的專業(專業大類)即可。
第七條天津天獅學院根據學院事業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2016年面向全國十八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分專業計劃。并按照教育部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在規定時間內寄送到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招生委員會,向社會公布;同時還將通過其它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學院本科專業預留計劃總數1%的計劃,用于生源好、志愿足、錄取分數高的省(直轄市、自治區)。在招生錄取過程中,經學院招生領導小組同意,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使用該預留計劃。高職專業不預留招生計劃。
第九條學院嚴格執行天津市物價局批準的民辦高校收費標準,高職生學費:普通類專業8000元/生·年,藝術類專業9500元/生·年;本科生學費:生物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自動化、英語、食品科學與工程類、電子信息類16000元/生?年,勞動與社會保障、漢語國際教育、工商管理類、金融學類15000元/生?年,護理學專業18000元/生?年,動畫、設計學類21000元/生?年。住宿標準:六人間(帶獨立衛生間)住宿費為1000元/生·年;六人間(不帶獨立衛生間)住宿費為800元/生·年。各專業收費標準詳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招生委員會公布的計劃表或學校下發的新生報到須知,如政府對本年度學費標準進行調整,以政府規定的標準為準。
第四章錄取原則
第十條天津天獅學院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課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全面考核,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一條學院錄取時以學校志愿優先為原則,當第一志愿不滿時,提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類推。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執行考生所在地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的錄取規定。
第十二條學院專業志愿錄取時依據屬地招生部門提供的投檔成績安排專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參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錄取(投檔成績相同時,優先錄取政策照顧加分考生和相關科目分數高的考生。文科生依次比較單科成績順序為:語文、外語、數學;理科生依次比較單科成績順序為:數學、外語、語文。)。如果考生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愿錄取分數,即看是否達到第二專業志愿錄取分數,依此類推,直至最后一個專業志愿。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的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劑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專業志愿不設分數級差。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專業志愿清”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學院各專業招收考生不設性別限制,對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原則執行。
第十四條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復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指導意見和通知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學院非英語專業公共外語課程均為英語,小語種考生慎重填報。
第十六條凡被天津天獅學院錄取的學生,學院將錄取通知書以郵寄的方式寄出。
第十七條學院系民辦高校,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向戶籍所在地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機構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五章后續管理
第十八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九條新生入學后,將進行入學資格的復查。對存在弄虛作假、循私舞弊,騙取高考加分資格或冒名頂替入學的新生,按照教育部規定,堅決取消其入學資格,已報到入學的取消其學籍,不予新生學籍電子注冊,并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同時將配合公安、紀檢監察等部門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按專業大類錄取的學生,第一學年在所屬學院按大類培養,第一學年末根據“成績優先、按志愿分流”原則在大類里選擇專業。學生申請轉學科大類和專業分流按學校相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一條新生入學后,學校依據《天津天獅學院學生手冊》有關規定進行管理;按人才培養計劃對學生進行培養。
第二十二條學生完成規定學業,經審查達到畢業標準的,頒發天津天獅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本科、高職畢業證書;對符合國家及我院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天津天獅學院學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學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活動。對考生及其家長因受招生中介機構或個人欺騙而造成的傷害,我校概不負責。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僅適用于2016年度天津天獅學院本科、高職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布起開始執行。凡以前天津天獅學院有關本科、高職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一律廢止。
第二十六條在招生咨詢過程中,天津天獅學院咨詢人員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屬學校錄取承諾。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學校招生領導小組審查通過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由天津天獅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報考咨詢及錄取結果查詢方式
網址:http://www.tianshi.edu.cn
聯系電話:022—82113117022—82136122
學院地址:天津市新技術產業園區武清開發區源泉路15號
郵編: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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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