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2016年陜西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楊凌示范區招生辦(考試管理中心),西安市教育考試中心,各縣(區)招生辦,各普通高等學校:
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6〕3號)及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2016年陜西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6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按照陜西省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穩步推進各項改革,依法依規從嚴治考治招,實現平安高考、陽光招生,確保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進行。
各地、各有關院校務必嚴格按照省教育廳和省招辦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扎實細致地做好各項招生工作。繼續推進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嚴格執行《陜西省調整規范高考加分政策工作實施方案》,嚴格加分考生的資格審核,按照“誰主管、誰審核、誰負責”原則,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資格審核工作責任制。繼續實施國家、地方、高校三個專項計劃,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加強對專項計劃實施區域內符合條件考生的資格審查和公示,加大監督力度,嚴肅處理考生資格和身份造假。2016年是外省來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高考的第一年,各地既要切實保護符合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參加高考的正當權益,又要嚴防嚴查“高考移民”,維護陜西考生公平公正競爭的高考環境,各地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隨遷子女等資格審查工作明確到崗、落實到人。
各地務必把高考安全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狠抓考試安全責任落實,逐級簽訂工作目標責任書,把責任落實到崗到人。要確保試題試卷絕對安全,加強試卷從拉運、保管、分發到施考的全過程管理。進一步細化考試實施程序,嚴肅考風考紀,加大防范和打擊考試舞弊力度,嚴防利用手機等通訊工具作弊,嚴防替考,不斷凈化考試環境。要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強化內部治理和源頭管理,開展涉考人員全員培訓,特別是加強對涉密人員的職業道德、法紀和警示教育。加強對考生的誠信考試教育,采用多種方式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相關條款的宣傳工作,教育和引導考生自覺抵制違紀、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
各地要進一步完善考試期間發生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認真進行應急預案演練,對地震、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災害和疫病等做好應急防范工作,提高突發事件防范和處置能力。今年尤其要做好恢復外語聽力考試后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確保聽力考試順利實施。各地要做好殘疾人平等參加高考的服務工作,為殘疾人參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切實增強服務意識,加強對考試期間治安、出行、食宿、衛生等方面的綜合保障,為考生營造良好的考試環境。
各高校要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嚴禁違規招生,維護良好的招生工作秩序。深入實施普通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按照教育部招生信息“十公開”“26個不得”的要求,進一步加大信息公開公示力度,接受廣泛監督,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高考招生工作。
陜西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2016年5月16日
2016年陜西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6〕3號)及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考治招。要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三條 以平安高考為目標,加強安全保密和考風考紀管理工作。命題、制卷、試卷分發、拉運、保管、考試實施、答卷回收各環節保密管理要實現無縫鏈接,尤其要加強考試實施期間試題試卷的安全保密工作,確保安全保密萬無一失。同時要加強考試信息系統安全、涉考人員人身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大考試環境綜合整治力度,開展凈化涉考網絡環境、打擊銷售作弊器材、凈化考點周邊環境和打擊替考作弊等專項行動,維護國家考試的嚴肅性。
第二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四條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考生本人現實表現為主。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負責對其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鑒定,內容要完整、準確。在校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學校負責,并安排專人將考核結果輸入網上報名系統;非在校生的鑒定由其工作單位填寫(無工作單位的由鄉鎮、街道辦事處填寫)《2016年陜西省高考報名非在校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并加蓋公章;回戶籍所在縣(區)報名考生的鑒定由就讀學校負責。縣(區)招辦要指定專人將非在校生和回戶籍所在縣(區)報名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鑒定內容輸入網上報名系統。考核表原件留存備查。
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相關部門要提供其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第三章 體檢與考生檔案
第六條 所有考生均須參加體檢,并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各市、縣(區)招委會要嚴格選擇體檢醫院和選聘體檢工作人員,并對所選聘人員進行認真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要采取切實措施,完善程序,確保無錯檢、漏檢,嚴禁弄虛作假。體檢結論要由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填寫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所作的體檢結論無效。體檢表填寫要字跡清楚,數字準確,涂點規范,以保證信息采集準確。體檢結論要反饋給考生。
第七條 陜西省人民醫院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的終檢醫院,負責對縣、市級體檢和復檢醫院無法確診的問題做出最終裁定。有關體檢的詳細規定按照《陜西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實施辦法》(陜招辦〔2014〕3號)執行。
第八條 考生檔案包括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是普通高校招生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由省招辦建立,內容包括報名、體檢、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高考成績、志愿、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等信息。紙質檔案包括學籍檔案和報考材料,其建立、管理及領取辦法按照《陜西省普通高校招生紙質檔案管理辦法》(陜招辦〔2012〕7號)執行。
第四章 考試和評卷
第九條 考試科目設置:文史、藝術(文)類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文科綜合、外語;理工、體育、藝術(理)類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理)、理科綜合、外語。外語分為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6個語種,考生可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第十條 全國統考于6月7日至8日舉行。各科目考試時間如下:
日 期 | 時 間 | 科 目 | |
6月7日 | 上 午 | 9∶00—11∶30 | 語 文 |
下 午 | 15∶00—17∶00 | 數 學 | |
6月8日 | 上 午 | 9∶00—11∶30 | 文科綜合 理科綜合 |
下 午 | 15∶00—17∶00 | 外 語 |
第十一條 2016年我省高考使用教育部考試中心頒布的《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大綱》,所有科目使用教育部統一命制的試題。外語科目包含聽力考試,其成績計入外語科總分。高考試卷、答題卡由省招辦印制。
第十二條 市、縣(區)招辦要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殘疾人考生參加高考的組織管理和實施工作按照《教育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暫行)的通知》(教考試〔2015〕2號)執行。其他無法正常參加考試的臨時傷病考生,各地招辦在確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提供合理便利條件,協調安排好這些考生參加考試。同時要及時向省招辦書面報告備案。
第十三條 市、縣(區)招辦負責組織考試實施。考點必須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確有困難的,經市級招生委員會批準,可在縣城附近設置考點。每個考場安排30名考生,按單人、單桌、單行編排座位。各科類不滿30名考生的尾數考場單獨設置,不得混編考場。參加外語小語種考試的考生在外語科目考試時,必須按照不同語種單獨設置考場。全國統考考點與高職單招考點原則上應分開設置。
第十四條 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各市、縣(區)要按照標準化考點技術要求,按時做好考場視頻監控使用前的調試、維護和管理工作,確保其在考試期間可以正常、穩定地使用。所有考場、試卷保密室、試卷分發(回收)場所必須納入視頻監控范圍之內,并可實現網上巡查,確保試卷保管和考試期間監控時間不中斷,監控范圍不留死角,監控錄像保存完整。有條件的考點考場,試音和考試期間全程錄音。廣播室應安裝攝像頭和拾音器并接入網上巡查系統,外語聽力試音和考試期間全程錄像錄音。所有考點必須安裝、使用無線電信號屏蔽設備,確保所有考場在屏蔽范圍之內。每個考場監考員不得少于2人。各考點要安排女監考員負責使用金屬探測儀對所有入場考生進行檢測,收繳一切可疑無線電信號接收、發射裝置及其他違禁物品。
各市、縣(區)要對以往違紀高發的考生群體、考試管理存在隱患的考點加強監督、整改,縣(區)招生委員會在為此類考點、考場選派監考時,一要選擇以往工作責任心更強、執行紀律更嚴格負責的監考老師,二要適當為每個考場加派監考。每個考點要根據考場分布情況安排一定數量的流動監考。
第十五條 嚴禁監考(包括流動監考)攜帶手機及其他無線通訊設備進入考點;嚴禁主考、副主考及其他工作人員攜帶手機及其他無線通訊設備進入考場、考務辦公室、試卷保管室等工作場所。每科考試前,考點要在專門場所安排專人使用金屬探測儀對所有監考和擬進入考場等工作場所的工作人員進行檢測。每科考試均隨機調換監考員,調換辦法由各市(區)招辦制定。
第十六條 考試結束后,市(區)招辦要在規定時間內將答題卡、備用試卷和備用答題卡以及考場記錄表等材料送交省招辦高考評卷工作站。
本辦法未及之考試管理事項,按照高考考務實施細則要求執行。
第十七條 評卷工作在省招生委員會領導下組織實施,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各批次最低控制分數線公布后,考生可登陸“陜西招生考試信息網”查詢本人成績及各科選擇題作答字符串、非選擇題各題得分。
第十八條 考生如對本人成績有疑問,可登陸“陜西招生考試信息網”,進入“陜西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復核”窗口,按程序經過身份驗證后提出首次復核,評卷工作組依據考生申請對“考生基本信息、是否考生本人答卷(答題卡)、是否有漏評、小題得分是否漏統、各小題得分合成后是否與提供給考生的成績一致等事項”進行復核。考生如對首次復核結果存有質疑,可提出再次復核申請,由仲裁組進行再次復核,并作出最終認定結論。超出規定事項范圍的申請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全國統考試題(包括含有試題內容的答題卡、副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中的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后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題卡在成績處理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各學科在評卷時制定的評分細則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各級招辦、各考點、各評卷院校要嚴格執行《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在保密期限內,確保試題、答案、評分參考、答卷和評分細則不丟失、不泄露。
第二十條 報考外語專業及其他要求外語口試專業的考生,除參加統考外,還必須參加外語口試。口試時間、地點和具體要求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條 報考體育、藝術類的考生,除參加文化課考試外,還必須參加專業課考試。體育類專業課實行全省統考。藝術類的美術、播音編導類專業基礎課實行全省統考;音樂、舞蹈類專業課實行省內高校聯考,表演類專業課由招生院校組織校考或校際聯考。省外高校藝術類校考由招生院校按規定組織實施。
第五章 填報志愿
第二十二條 2016年陜西省普通高校招生錄取批次設置為提前批次、單設本科批次、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職(專科)批次。單設本科批次為面向國家級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區)及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區)、省級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區)定向招生。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職(專科)批次實行平行志愿模式。提前批次(包括藝術類、體育類)、單設本科批次及其他特殊類型招生實行梯度志愿模式。
第二十三條 在考生分數、位次和各批次各科類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公布之后,考生登陸“陜西招生考試信息網”填報志愿。填報志愿分兩個階段進行,提前批次、單設本科批次、本科一批、本科二批、職業教育(三校生)單獨招生志愿在6月25日12∶00至6月28日18∶00填報;本科三批、高職(專科)志愿在本科二批錄取結束后填報。
第二十四條 考生位次按照參加相同科目考試的考生成績共同參加排序的辦法由高分到低分進行排列,即文史類與藝術〔文〕考生共同排列位次,理工類與藝術〔理〕、體育類考生共同排列位次,考生總分相同時,依次按照語文、數學、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外語的單科分數由高到低排列,總分、單科分數全部相同的,屬并列位次。
2015年被錄取但以各種理由主動放棄就讀,又參加2016年高考的考生,將其上一年度主動放棄到錄取院校就讀的事實,記入其電子檔案并提供給高校,招生院校可以將此作為退檔理由,省招辦予以同意。對2015年被二本及以上本科批次第一志愿院校按專業志愿錄取、但主動放棄就讀的考生,在公布本年度高考成績時,將其位次排在同分數的最低位次。
第二十五條 參加提前批次錄取的文史、理工類院校和專業包括軍隊院校、國防生、公安院校、免費醫學定向生、本碩連讀、免費師范生(含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生中的自主招生)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院校和專業。其中本科志愿設置分A、B、C3段,投檔錄取按3段順序依次進行。參加提前批次錄取的文史、理工類專科院校和專業不分段。
提前批次文史、理工類本科A段為軍隊院校、國防生、公安院校和專業,設兩個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設3個專業志愿。投檔錄取之后,未完成計劃公開征集志愿。
提前批次文史、理工類本科B段為免費醫學定向生。設置2個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設3個專業志愿。投檔錄取之后,未完成計劃公開征集志愿。
提前批次文史、理工類本科C段為除軍校、國防生、公安院校和專業、免費醫學定向生以外的所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院校,設置2個院校志愿,每個院校設3個專業志愿。
所有提前批次文史、理工類院校的專業志愿后都設有“愿錄取到其他專業”的調劑表態欄。
第二十六條 提前批次文史、理工類專科包括定向培養直招士官、公安院校專科專業,設3個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設3個專業志愿,同時設有“愿錄取到其他專業”的調劑表態欄。
第二十七條 所有藝術類、體育類本、專科院校和專業均參加提前批次錄取。其中,藝術類本科志愿填報在“藝術類提前本科”欄內,高職(專科)志愿填報在“藝術類提前專科”欄內。藝術類考生可根據自己專業考試類別,填報2個院校志愿,每所院校1個專業志愿,不設專業調劑表態欄。體育類本科志愿填報在“體育類提前本科”欄內,高職(專科)志愿填報在“體育類提前專科”欄內。體育類考生可填報2個院校志愿,每所院校2個專業志愿,同時設有“愿錄取到其他專業”的調劑表態欄。所有藝術、體育類考生不得兼報提前批次文史或理工類志愿,否則所兼報志愿無效。
除提前批次外,藝術、體育類考生在其他批次可以填寫兼報志愿,藝術(文)考生可兼報文史類志愿,體育、藝術(理)考生可兼報理工類志愿。
文史類、理工類考生不能兼報其他科類志愿。
第二十八條 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各設6個院校志愿,排列順序為A、B、C、D、E、F,每所院校6個專業志愿;高職(專科)設8個院校志愿,排列順序為A、B、C、D、E、F、G、H,每所院校6個專業志愿。平行志愿各批次不設置“愿錄取到其他院校”的服從調劑表態欄目,每所院校設“愿錄取到其他專業”的服從調劑表態欄。
第二十九條 自主招生類志愿安排在院校所在批次志愿欄目之前,分A、B兩段。其中,A段為自主招生、高水平藝術團和高水平運動隊招生,設2個院校志愿,每所院校6個專業志愿,僅供符合條件并已公示的考生填報;B段為高校專項計劃,設2個院校志愿,每所院校6個專業志愿,僅供我省65個國家及省級貧困縣通過資格審核和相關高校考核合格且公示的考生填報。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生中的自主招生,經公示并符合條件的考生,其自主招生志愿填報在提前批次本科C段第一志愿。
第三十條 定向就業、民族班、少數民族預科、華僑大學預科、四川大學國防科研試驗部隊預科、邊防軍人子女預科志愿,分別設置在院校所在批次志愿欄目之后,順序依次為:①定向就業志愿,②民族班志愿,③少數民族預科志愿,④華僑大學預科志愿,⑤四川大學國防科研試驗部隊預科志愿,⑥邊防軍人子女預科志愿。其中定向就業、民族班、少數民族預科、邊防軍人子女預科各設2個院校志愿,華僑大學預科、四川大學國防科研試驗部隊預科各設1個院校志愿。定向就業院校設2個專業志愿,其余均設1個專業志愿。符合以上條件的考生在填報該段志愿時可選擇相應的志愿。
以上志愿填報在規定以外的欄目無效。
第三十一條 單設本科批次分A、B兩段。其中,A段為國家專項計劃,面向我省56個國家級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區)及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區)定向招生;B段為地方專項計劃,面向我省65個國家及省級貧困縣(區)定向招生。單設本科批次分別設3個院校志愿,每所院校3個專業志愿。填報A段志愿的考生要求條件為:本人及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戶籍地須在56個國家級貧困縣(區)域內;本人須具有戶籍所在縣(區)連續3年以上戶籍和同一縣(區)高中連續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經縣(區)招辦資格審查并公示合格。填報B段志愿的考生要求條件為:本人及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戶籍地須在65個貧困縣(區)域內的農村;本人須具有戶籍所在縣(區)連續3年以上戶籍和同一縣(區)高中連續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經縣(區)招辦資格審查并公示合格。省招辦將在該批次錄取結束后,對被錄取考生再行公示,如有舉報且經查實存在資格造假等違規行為的,取消后續所有批次錄取資格,同時追究縣(區)資格審查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各批次招生計劃未完成時,采取征集志愿的辦法進行補充。每批次正式投檔錄取后,省招辦在“陜西招生考試信息網”上公布征集志愿信息,同時將此信息發送到各市、縣(區)招辦。未被錄取且符合征集志愿投檔條件的考生可以上網填報征集志愿。
第三十三條 考生根據自己的報考科類,按照《自學考試報·招生考試特刊》、《普通高校在陜分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匯編》和“陜西招生考試信息網”公布的學校和專業名稱、代號、錄取批次以及學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網上填報志愿。
填報志愿之前,考生必須認真閱讀擬報考院校招生章程和網上填報志愿的說明及要求,根據高校招生計劃,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填報學校和專業志愿,確保志愿信息準確、有效。志愿確認后不可更改。逾期不予補報。因考生志愿填報失誤或未按規定時間、規定程序操作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第六章 錄 取
第三十四條 錄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員會領導下組織實施。錄取控制分數線由省招生委員會根據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等因素綜合考慮,并分別按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和高職(專科)確定。體育、藝術類本、專科文化課及專業課錄取控制分數線單獨確定。
第三十五條 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辦法。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分數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投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招生學校自行決定,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的考生等遺留問題由招生學校負責解釋。省招辦向學校投放考生電子檔案,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第三十六條 普通高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各普通高校必須通過網絡完成錄取工作,錄取期間必須確保與省招辦通訊聯絡暢通。
第三十七條 錄取期間高校已經向社會公布的來源計劃未完成時,須參加省招辦組織的征集志愿錄取。
第三十八條 提前批次的文史、理工類錄取執行招生院校正常錄取所在批次分數線。國防生錄取執行院校普通本科所在批次的分數線,普通本科在陜無招生計劃的,按照教育部、總政治部文件規定執行。軍隊、公安院校本科錄取分數線按照教育部、總政治部和公安部文件規定執行。提前批次的文史、理工類專科專業錄取,執行本科三批最低控制分數線。根據教育部和總政治部政干發〔2008〕19號文件規定,向軍隊院校投檔時“應當區分男、女生和指揮類、非指揮類”。
第三十九條 免費醫學定向生執行本科二批分數線,安排在提前批次B段投檔錄取。免費醫學定向生原則上只招收農村考生。分數相同時,定崗單位所在縣生源優先錄取。考生被錄取為免費醫學定向生后,獲得錄取通知書前,必須與培養學校和定向就業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簽署定向就業協議。
第四十條 提前批次的文史、理工類投檔比例,不得超過院校在陜招生計劃的120%。具體比例由招生院校在投檔前向省招辦書面申請。院校不提交申請的,即按120%投檔。軍隊院校和國防生按照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10%投檔(投檔數量按四舍五入取整)。
第四十一條 單設本科批次的錄取,在提前批本科結束后、本科一批開始前分A、B兩段進行投檔錄取。錄取分數原則上不低于招生學校所在批次科類錄取控制分數線。同批次內生源不足時,經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計劃,適當降分錄取,確保完成招生任務。
考生被錄取后可自行決定入學時是否遷轉戶口,在校學習期間可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申請調整專業。在校學習期間不轉學,與其他學生同等享受獎助學金政策。對畢業后到貧困地區就業創業的定向生,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等優惠政策。
第四十二條 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職(專科)實行平行志愿投檔錄取辦法。
1.投檔原則
(1)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分科類將所有考生按照投檔分數(文化課分數加政策照顧分數)從高到低排列,投檔分數相同時比較位次。按照從高到低的次序和每個考生志愿的先后順序,依次進行檢索,檢索到的院校投檔尚未滿額,則檔案投向該院校。如果考生所填志愿均無法投出,則該生只能參加征集志愿或下一批次錄取。院校投檔比例內末位并列位次考生全部投檔。
(2)一次投檔。平行志愿實行一次投檔。已投檔考生因身體條件、所報專業錄取滿額又不服從專業調劑等原因,被院校退檔后,只能參加本批次的征集志愿錄取或后續批次的錄取。報考人數不足或報考滿額但因院校退檔而造成的計劃缺額,采取征集志愿辦法進行補充。
2.投檔程序
(1)模擬投檔。
①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正式投檔前進行三次模擬投檔。
第一次模擬投檔:院校招生計劃與投檔數量的比例原則上設置為:本科一批、本科二批院校均按執行計劃1∶1進行模擬。
第二次模擬投檔:院校根據第一次模擬投檔生源情況,確定是否調整投檔比例和增加計劃,省招辦同意后進行第二次模擬投檔,并將投檔后形成的投檔信息反饋各院校。
第三次模擬投檔:院校對省招辦第二次模擬投檔比例進行確認或提出調整意見,省招辦同意后進行第三次模擬投檔,形成各院校正式投檔比例和投檔人數。正式投檔比例和投檔人數確定后不再調整。
②本科三批、高職(專科)正式投檔前進行兩次模擬投檔。
第一次模擬投檔:院校招生計劃與投檔數量的比例設置為 1∶1。
第二次模擬投檔:院校根據第一次模擬投檔生源情況,對投檔比例進行確認或提出調整意見,省招辦進行第二次模擬投檔,形成各院校正式投檔比例和投檔人數。
模擬投檔過程中,給院校提供投檔比例、投檔人數、最高分數、最低分數、考生所報專業和愿否服從專業調劑等信息。
投檔比例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投檔人數按照進一法取整計算。
(2)計劃調整。第一次模擬投檔之后到正式投檔前,院校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管理系統”完成計劃調整工作。正式投檔后,如合格考生數量達不到院校原計劃與新增計劃之和,因新增計劃產生的缺額,院校可以申請調回,但原公布計劃的缺額,必須參加征集志愿。
院校如增加計劃順延錄取,必須于正式投檔前將所增加計劃調整到位。正式投檔之后院校如提出增加計劃的要求,則所增加計劃只能參加征集志愿錄取。
(3)正式投檔。省招辦根據最后一次模擬投檔確定的各院校投檔比例和投檔人數進行正式投檔。
省招辦在“陜西招生考試信息網”公布相應批次各招生院校模擬投檔信息、投檔人數、最低分數及其位次、考生檔案最終投放情況以及錄取結果。考生可通過“陜西招生考試信息網”查詢有關信息。
(4)征集志愿。在正式投檔錄取結束后,省招辦公布征集志愿信息,包括:院校名稱、專業名稱和計劃缺額數,院校征集志愿投檔最低分數、位次。
征集志愿不再向院校提供模擬投檔信息,按照院校計劃缺額數1∶1投檔。
已被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征集志愿錄取。
3.特殊類型招生錄取辦法
(1)自主招生、高水平藝術團和高水平運動隊招生的錄取:省招辦根據教育部相關文件規定和已公示的考生照顧分數標準向招生院校投檔。院校必須在投檔后6個小時的工作時間內使用預留計劃錄取結束。自主招生設置2個院校志愿,院校自主招生章程中未規定僅錄取第一志愿的,不得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2)定向就業、民族班、少數民族預科、華僑大學預科、四川大學國防科研試驗部隊預科、邊防軍人子女預科錄取:省招辦根據院校所在批次及正式投檔分數線,按照降分政策分別投檔。投檔順序為定向就業、民族班、少數民族預科、華僑大學預科、四川大學國防科研試驗部隊預科、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的第1志愿,投檔比例為招生計劃數的1∶1。第一志愿照顧分數范圍內投檔未滿額的,再投第2志愿。已填報定向就業、民族班、預科志愿的考生可以填報該批次的征集志愿,但被上述院校錄取后不再參加征集志愿錄取。
第四十三條 普通高校應按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錄取規則錄取新生。普通高校所制定錄取規則與教育部或我省相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和我省規定為準。
第四十四條 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省招辦規定程序,按時完成電子檔案下載、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無故拒絕省招辦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超過規定時間未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省招辦將根據學校招生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將考生電子檔案設置為預錄取狀態,并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同時將有關情況報告教育部高校學生司。
第四十五條 按照教育部規定,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第四十六條 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普通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普通高校投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投檔。
1.烈士子女在普通高校投檔分數線下延20分投檔,由普通高校決定是否錄取。
2.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在普通高校投檔分數線下延10分投檔,由普通高校決定是否錄取。
3.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在其高考總分上增加5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在其高考總分上增加10分投檔。
考生如果符合上述多項照顧規定,只能取其分值最大的一項。符合上述照顧、獎勵項目的考生,必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公示后方能予以認可。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記入投檔成績并使用。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其獲獎項目記入考生電子檔案,供高校錄取時參考。
1.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國家一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者;
5.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
第四十九條 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2.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第五十一條 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五十二條 所有照顧政策只適用于本科第二批及其以上批次的文史、理工類考生。
第五十三條 有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的普通高校應加強宣傳工作,對定向生的就業去向、獎學金設置、簽訂定向就業協議等要求,通過招生章程向社會公布。
定向就業招生面向全省所有考生。填報定向西藏就業志愿的考生,應填寫《2016年陜西省普通高校招收定向西藏就業考生申請書》,并由家長或監護人簽署意見。學校錄取定向西藏就業考生時,僅依據考生志愿、還是依據志愿并參考上述申請表,由招生院校決定。定向就業分數線、定向計劃管理等錄取原則按照教育部規定執行。
被錄取為定向就業生的考生,必須在入學注冊前與學校及定向就業單位簽訂定向就業協議。學校對無故拒簽協議的新生,可取消其入學資格。
定向就業單位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不得參與普通高校定向就業生錄取工作。普通高校及定向就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向考生收取國家政策規定范圍以外的費用。
第五十四條 普通高校必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標注錄取類型后報省招辦核準,省招辦根據核準的考生名單打印錄取名冊,加蓋錄取專用章后寄發錄取學校,同時省招辦留存錄取考生名冊備案,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各高校根據錄取名冊、由校(院)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公章后,直接寄發被錄取新生。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后,應及時登錄“陜西招生考試信息網”進行核實確認。各校寄發錄取通知書時,應將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寄出。
第五十五條 考生入學報到時必須繳驗準考證、錄取通知書、本人的紙質檔案和學校要求攜帶的其它材料。各普通高校要認真做好新生紙質檔案接收和資格審查工作,重點核查冒名頂替等嚴重作弊行為。對不符合條件或有違規行為的新生,高校應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取消入學資格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報送陜西省招辦。
第五十六條 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新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學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新生名單(含準考證號)在報到結束后20日之內報送陜西省招辦。
第七章 信息公開公示
第五十七條 各級招辦、各普通高校、中學必須公開有關招生信息。
省招辦負責公布招生政策、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院校錄取最低分及位次、各錄取批次普通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公示享受照顧政策考生的資格及照顧標準、普通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
各縣(區)招辦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縣(區)、本校享受照顧政策考生的資格、高校提前單獨錄取的考生名單,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內容。
普通高校信息公開公示按照教育部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省招辦和普通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各縣(區)招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第五十九條 各市、縣(區)招辦,各普通高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試、錄取期間,必須向社會公布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第六十條 各市、縣(區)招辦,各普通高校要加強招生信息管理,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第八章 招生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六十一條 陜西省招生委員會負責全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六十二條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成立招生委員會。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兼任。
招生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生辦公室是招生委員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生委員會行使職權。要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
市、縣級招生委員會的職責:
1.執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并向社會公布;
2.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組織實施、紙質檔案建立、信訪以及其他工作;
3.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科研、宣傳和培訓工作;
4.保護考生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5.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本地區招生考試工作中發生的問題。
6.負責對違規考生、學校、機構等進行處理;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對違法考生、學校、機構等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和懲處等工作。
第六十三條 普通高校招生機構、人員配備、工作職責按教育部要求執行。
第九章 招生經費
第六十四條 市、縣(區)的招生經費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
第六十五條 考生必須按規定繳納報名考試費。
第六十六條 各地應根據當地實際制定政策,對監考教師及考試工作人員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經費困難的應向當地財政部門請求給予專項支持。
第十章 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六十七條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行;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對公務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因招生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解釋不服的,可以向陜西省招辦申請復查;對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陜西省招辦及省教育廳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招辦或省教育廳的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藝術類專業招生按照《關于做好2016年陜西省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陜招辦〔2015〕30號)執行。體育類專業招生按照《關于做好2016年陜西省普通高校體育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陜招辦〔2016〕10號)執行。普通高校職業教育單獨招生按照《關于印發2016年陜西省普通高校職業教育單獨招生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陜招辦〔2015〕32號)執行。普通高等職業教育分類考試招生按照《關于做好2016年陜西省普通高等職業教育分類考試招生工作的通知》(陜招辦〔2015〕29號)執行。軍隊院校、國防生、公安院校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招生,其詳細要求另行發文。本辦法如與教育部最新規定有不符之處,陜西省招辦另行通知。
第七十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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