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免費醫學定向生招生
按照省衛生計生委、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編委辦、省公安廳聯合制定的《2016年度遼寧省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實施方案》(遼衛發〔2016〕7號)有關規定,從2016年起,我省將在高等醫學院校開展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簡稱免費醫學定向生)工作,重點為我省農村欠發達地區鄉鎮衛生院培養從事全科醫療的衛生人才。
考生報考須具備的條件為:符合當年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報名條件;戶籍在我省縣(含縣級市)范圍內;高考總成績(加分總分)達到遼寧省普通類高職(專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下20分(含20分)以上。
免費醫學定向生安排在普通類專科提前批次錄取,志愿填報納入全省統一高考志愿填報系統,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須將免費醫學定向生承辦院校填報在普通類專科提前批的第一順序志愿。
免費醫學定向生視錄取情況安排1至2次“征集志愿”補充錄取。已經填報了免費醫學定向生志愿、經審核符合報考條件且未被錄取的考生,方可填報免費醫學定向生“征集志愿”。考生未在規定時間內填報“征集志愿”視為自動放棄。
十三、對違反規定、法律行為的處理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法條明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涉嫌犯罪的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行。
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將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將依紀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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