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教考〔2016〕1號
省教育廳關于印發2016年普通高校
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和
保送生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高校、各市教育局、各市招生辦(考試院、招考中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5〕11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江蘇省2016年普通高校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和保送生招生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做好相關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各高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特殊類型考試招生工作的領導,加強校級統籌,研究確定具體工作方案,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重點細化特殊類型選拔測試中招生辦、專家組、紀檢等部門在組織、評價、監督環節中的工作責任,確保各環節有序銜接。
2.嚴格規范管理。各高校要加強命題安全管理和質量管理,加強裁判(評委)等相關人員名單的安全保密,確保考試安全實施。要加強信息管理,完整保存審核材料、試題答卷、原始評分等材料;面試、比賽等應全程錄音錄像并保證清晰可辨,保存時限不得少于4年。要加強對考評人員的遴選、崗前培訓和紀律教育,嚴禁開展特殊類型招生的高校、內設學院(系、部等)及教職工組織或參與考前輔導、應試培訓。
3.堅持信息公開。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要求,通過本校招生網站和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gaokao.chsi.com.cn)及時、準確公示合格考生信息,同時通過江蘇省“特殊類型招生錄取管理”平臺(tszs.jseea.cn)報送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公示(數據庫格式要求見系統說明文檔)。未經公示的有關特殊類型考生一律不得按相關政策錄取。
4.嚴肅招考紀律。高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從嚴查處上述特殊類型招生考試中各種違規行為。對在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有關工作人員及高校,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規定嚴肅處理。各級招生部門和高校要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的宣傳力度,凡存在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教育部及江蘇省有關招生工作規定執行。
請各市招生辦(考試院、招考中心)速將本通知轉發至本市各縣(市、區)招生辦和有關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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