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辦理高考、成考、自考等成績證明及自考學歷證明有關規定的通知
為了更好地為考生提供服務,確保考生個人信息的私密性,對辦理普通高考、成人高考、自學考試成績證明和學歷證明的工作規定如下:
一、辦理普通高考、成人高考、自學考試成績證明,考生須持本人身份證辦理。
二、辦理自學考試學歷證明,考生須持本人身份證、兩張一寸彩色照片和遺失聲明(在《天津教育報》刊登的《遺失聲明》)辦理。
三、辦理自學考試畢業生審批登記表,考生須持本人身份證、畢業證和遺失聲明(在《天津教育報》刊登的《遺失聲明》)辦理。
辦理上述各種證明,如考生本人無法前來辦理,代辦人除須持有上述相關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外,還需要攜帶下列證明:
1.考生委托親屬代辦證明的: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代辦人與考生的關系證明(戶口本或派出所證明或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2.考生委托他人代辦證明的: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考生的委托書(須經公證機關公證)。
四、受理時間:每周二、三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節假日除外)。
五、辦結時間:五個工作日之內。
六、咨詢電話:23767052。
七、辦理地點: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試院西院咨詢信訪接待室111房間(天津市西青區賓水西道395號)。
八、本規定自2013年3月1日起執行。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