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我校招生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實現招生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根據教育部和公安部的相關文件精神和有關招生政策、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招生工作要認真貫徹“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二章學校全稱、辦學地點及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條學校全稱:湖南警察學院(HunanPoliceAcademy)
第四條辦學地點:長沙市遠大三路9號
第五條學校為湖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三章招生主管部門及咨詢、聯系方式
第六條招生工作由省公安廳和學校負責,下設招生辦公室。
第七條學校招生咨詢聯系方式:
電話:(0731)82791713(兼傳真)、82791758
網頁:www.hnpolice.com
E-mail:zsjy@hnpolice.com
通訊地址:長沙市遠大三路9號郵編:410138
第四章招生范圍、招生對象
第八條學校2016年面向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山西、福建、四川、貴州、云南9個省(自治區)招生,分省分專業計劃以各省(自治區)招生管理部門公布數為準。招生對象為:參加全國普通高校統一招生考試的考生(本省另含參加對口招生考試的考生)。公安類專業招生對象為:湖南生源且年齡在22周歲以下(1994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應往屆高中畢業的未婚青年。
第五章招生工作組織機制及人員
第九條成立由省公安廳和學校領導牽頭的招生領導小組,全面掌握招生政策,審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條招生工作人員名單由學校根據招生工作需要提名,由招生領導小組批準。
第十一條招生工作人員應具備的條件:有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招生業務;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公道正派,責任心強;有一定的計算機基礎;身體健康,適應本職工作需要。
第十二條招生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有關招生的文件,參加省公安廳和學校組織的培訓,熟悉、掌握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和招生流程及錄取辦法。未參加培訓者不得參與招生工作。
第六章公安類專業招生面試、體檢、體能測試、心理素質測試和政審
第十三條學校偵查學、治安學、刑事科學技術、禁毒學、警務指揮與戰術、交通管理工程等六個專業為本科公安類專業。根據教育部、公安部關于公安類專業招生的規定,考生必須參加公安機關組織的面試、體檢、體能測試、心理素質測試及政審。
第十四條公安類專業考生身體條件除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細則》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身高、體重: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體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體重不低于45公斤;身體勻稱。
實際體重超過標準體重(標準體重〔公斤〕=身高〔厘米〕-110)25%以上者為過于肥胖,實際體重低于標準體重15%以上者為過于瘦弱,均不能招錄。
(二)視力、辨色:單側裸眼視力為4.8(0.6)以上;無色盲、色弱或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
(三)血壓正常;收縮壓在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舒張壓在8.00—12.00千帕(60—90毫米汞柱)。
(四)單側耳語聽力5米以上;嗅覺正常。
(五)無影響面容且難以治愈的皮膚病(如白癜風、銀屑病、血管瘤、斑痣等);外觀無明顯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步態異常等);無紋身。
(六)無肢體功能障礙。
(七)無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
(八)無血液病、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無結核病;無急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無嚴重急慢性胃、腸疾病;無糖尿病、尿崩癥、肢端肥大癥等內分泌系統疾病;無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系結石;無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
(九)無各種惡性腫瘤、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
(十)無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
(十一)無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癥、嚴重的神經官能癥(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無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
(十二)無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彌漫性結締組織疾病;無大動脈炎。
(十三)無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無艾滋病。
(十四)無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后綜合征;無嚴重的慢性骨髓炎。
第十五條報考公安類專業考生的體能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以2016年公安部下達的普通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文件為準):
性別
測試項目
合格標準
男子
50米
7"1以內(含7"1)
1000米
4'05"以內(含4'05")
俯臥撐
10秒內完成6次以上(含6次)
立定跳遠
2.2米以上(含2.2米)
女子
50米
8"6以內(含8"6)
800米
4'00"以內(含4'00")
仰臥起坐
10秒內完成5次以上(含5次)
立定跳遠
1.5米以上(含1.5米)
第十六條報考公安類專業考生必須心理素質測試合格。
第十七條報考公安專業的考生必須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品行端正,作風正派,勇敢機智,組織紀律性和法制觀念強,志愿獻身公安保衛事業,并經公安機關政治審查合格。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政審不合格:
(一)曾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過治安處罰的;
(二)有違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
(三)曾受過開除學籍、團籍或者黨籍紀律處分,或者近三年曾受過記過以上紀律處分的;
(四)曾參加過“法輪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組織,或者帶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
(五)有過吸毒史的;
(六)直系親屬和關系密切的旁系親屬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親屬和關系密切的旁系親屬中有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法輪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組織的骨干分子或頑固不化、繼續堅持錯誤立場的;
(八)其他不宜錄取的情形。
第十八條面試、體檢、體能測試、心理素質測試及政審的時間為6月底7月初,具體時間以各市州招辦和公安局下達的通知為準。
第七章志愿填報
第十九條考生必須在各省統一規定的志愿填報時間內填報志愿。湖南省考生報考我校公安專業的須在本科提前批填報志愿,時間為6月26日至6月27日,報考學校普通專業的須在本科二批填報志愿,時間為6月28日至7月2日。
第二十條報考學校的考生應在各省的相應批次志愿欄中準確填報志愿。湖南省考生報考學校公安類專業的必須在本科提前批志愿欄中進行志愿填報,且只能在六類參加本科提前批錄取的院校(專業)中選報公安院校類湖南警察學院的公安類專業,不能跨類混報,否則志愿無效。湖南省考生報考學校普通本科批相關專業在本科二批志愿欄進行志愿填報。
第八章錄取
第二十一條學校招生實行網上遠程錄取。
第二十二條學校公安類專業錄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普通專業中的法學、信息安全、行政管理、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應用心理學專業安排在本科二批。
第二十三條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報考學校考生人數和學校在該省(自治區)計劃數確定我校的調檔線。閱檔比例按各高招辦規定比例閱檔。
第二十四條招生人員應仔細審閱每一個考生電子檔案,對考生檔案材料進行全面審查,不符合規定或未達標準者,不予確定為錄取對象。
第二十五條公安類專業按文化成績和面試、體檢、體能測試、心理素質測試、政審的綜合情況擇優錄取。
第二十六條普通專業錄取時,按照分數優先原則確定專業,對于分數低且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予以退檔。
第二十七條法學專業不錄取口吃學生。
第二十八條學校外語教學語種為英語。
第二十九條根據當前公安機關錄警實際需求情況,公安類專業招收女生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計劃數的10%。普通專業男女比例不限。
第三十條普通專業考生身體條件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社部、教育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和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教學司函【2010】22號)的規定執行。公安類專業考生身體條件除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和人社部、教育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和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教學司函【2010】22號)的規定外,還必須符合本章程第十四條中的相關身體條件。
第三十一條學校對市(州)級以上(含市州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單科競賽優勝者及體育尖子生在同等條件下均實行優先錄取。
第三十二條錄取通知書按考生高考報名時所填寫的通信地址統一郵寄。
第三十三條錄取結束后,考生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指定網站或撥打公布電話查詢錄取結果。
第三十四條公安類專業新生入校后,湖南省公安廳和學校共同組織全面復查。三個月內發現有不符合條件者,轉入普通專業學習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九章在校管理及畢業待遇
第三十五條各專業學生統一住校。公安類專業學生在校著公安學員服,根據《公安院校警務化管理規定》實行警務化管理。普通專業學生參照警務化管理模式管理(不著制式警服)。
第三十六條學生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學校根據自愿原則動員學生購買醫療和意外傷害保險。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意外人身傷害的,按教育部2002年12號令《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學生修業期滿,各項考試、考核合格,頒發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歷文憑。
第三十八條公安類專業畢業生就業按2016年人社部、公安部、教育部和中央編辦等六部委下達的文件精神執行;普通專業畢業生就業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
第十章收費標準
第三十九條學校各類招生嚴格執行湖南省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2016年各招生專業的學費標準為:
偵查學:7150元/年
治安學:7150元/年
交通管理工程:5500元/年
刑事科學技術:7150元/年
禁毒學:5500元/年
警務指揮與戰術:5500元/年
法學:4000元/年
行政管理:4000元/年
信息安全:4800元/年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4800元/年
應用心理學:3800元/年
第四十條學生一律實行集體住宿,住宿費標準為1200元/年。(含熱水維護費100元,空調維護費100元)
各專業學費及住宿費標準正在上報審批中,最終以省物價局審核批準的標準執行。
第十一章獎學金、困難補助與助學貸款
第四十一條為鼓勵學生奮發向上,幫助經濟困難大學生完成學業,學校實行“獎(獎學金)、貸(國家助學貸款)、助(勤工助學崗位)、補(困難補助)、減(學費減免)”五位一體的助學工程。
第四十二條學校獎學金設一等、二等、三等獎學金共三個等級,同時設有“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標兵”、“優秀學生干部標兵”和“個人單項獎勵”。
第四十三條家庭經濟困難或品學兼優的學生,經評定可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四十四條對困難學生實行助學金補助政策。學校設有國家助學金和校級特殊困難補助,在評定國家勵志獎學金、助學金前需進行貧困生認定,步驟為:經本人申請,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或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證明,學管部門審核、公示,學校研究確定貧困等級。國家勵志獎學金、助學金和校級特殊困難補助原則上必須通過貧困生認定。
第四十五條貧困生可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由學生和家長(或其它法定監護人)7-9月份向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辦理,學校不再組織高校助學貸款。
第四十六條學校還通過在校內外聯系勤工助學崗位和接受社會各界捐贈等渠道,多方為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提供幫助。
第十二章紀律
第四十七條招生人員要嚴格遵守教育部頒發的有關文件及政策規定,遵守各省(自治區)有關招生工作的各項規定,接受紀檢、監察和社會輿論的監督。
第四十八條招生人員要嚴格遵守招生紀律,不得接受考生及家長的饋贈、宴請,不得收受紅包、禮金。
第四十九條招生工作將認真履行本章程公布的各項承諾,實施招生“陽光工程”,堅決杜絕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現象,嚴禁委托任何個人或中介機構組織參與招生,嚴禁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嚴禁做虛假招生宣傳、違規錄取學生。凡違反錄取原則和招生工作紀律的,一經查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違法者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三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適用于學校2016年招生工作,由招生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O一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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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ushengbao)